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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习」2019执业药师学习第9天

 一葉一如来 2019-09-04
今天是2019执业药师学习第9天,前八天学习内容:第1天第2天第3天第4天第5天第6天第7天第8天。小编加上了2019年药品管理法内容,每天的文字阅读你是否很枯燥,学习就是这样无味,只有坚持学习,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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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今天要学习的内容!

第三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考点1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

1.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根据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2.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部门:国家药监部门

考点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一)非处方药的管理

1.非处方药的定义
①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久经考验的品种。
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OTC分为:甲、乙两类。
2.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OTC专有标识。
(1)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2)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3)非处方药标签以及说明书或者包装上必须印有警示语或忠告语:“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甲、乙类非处方药的图案及颜色
(1)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分为:红色和绿色。
(2)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药品。
(3)绿色专有标识用于:
①乙类非处方药;②指南性标志。

(二)处方药的管理
1.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2.对于进入流通领域的处方药而言,生产企业应将相应警示语或忠告语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说明书上:“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三)“双跨”药品的管理
1.双跨药品的界定:根据其“适应症、剂量和疗程”的不同,既可以作为处方药,又可以作为非处方药。
大部分消化系统用药、解热镇痛类药都是双跨药品。
2.“双跨”品种判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看:某药品的非处方药适应症是否缩小了原处方药的适应症治疗范围,适应症减少的,应按“双跨”处理
3.“双跨”药品不管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管理,应当具有相同的“商品名”,并且其商品名称不得扩大或暗示药品作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疗效

考点3 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和转换

1、遴选原则:①应用安全;②疗效确切;③质量稳定;④使用方便。

2、目录遴选、审批、发布与调整的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

(1)处方药不可以转换为非处方药的情形:①监测期内的药品;②用于急救和其他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③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④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⑤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⑥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⑦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⑧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饮片;⑨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⑩其他不符合非处方药要求的药品。

(2)处方药可以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要求:符合4大基本原则,药品的各种属性均应体现“适于自我药疗”。基本要求还包括:①制剂或其成分应已在我国上市,并经过长期临床使用,同时应用比较广泛、有足够的使用人数;②制剂及其成分的研究应充分,结果应明确,安全性良好;③制剂及其成分具有法定质量标准,质量可控、稳定;④用法用量、疗程明确,疗效确切;⑤药品适应症应符合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适于自我药疗;⑥如涉及小儿、孕妇等特殊人群用药,应有明确的用药指示;⑦给药途径、剂型、剂量、规格、用药时间、贮存、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等特性均适于自我药疗需求。

(3)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时,需要进行安全性与有效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①作为处方药品时的安全性;②当药品成为非处方药后广泛使用时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③当处于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品安全性。

有效性评价:①用药对象明确,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明确;②绝大多数适用对象正确使用后能产生预期的作用;③用法用量明确;④不需要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辅助治疗药品除外);⑤疗效确切,用药后的效果明显或明确,患者一般可以自我感知。

(4)申请程序及处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或建议,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范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经核准后使用。

(5)乙类非处方药的确定:与甲类非处方药相比,安全性更好,消费者自行使用的风险更低,用于常见轻微疾病和症状,以及日常营养补充等。

(6)不应作为乙类非处方药的情况:①儿童用药(有儿童用法用量的均包括在内, 维生素、 矿物质类除外);②化学药品含抗菌药物、激素等成分的;③中成药含毒性药材(包括大毒和有毒)和重金属的口服制剂、含大毒药材的外用制剂;④严重不良反应发生率达万分之一以上;⑤中成药组方中包括无国家或省级药品标准药材的(药食同源的除外);⑥中西药复方制剂;⑦辅助用药。

(7)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国家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开展对已批准为非处方药品种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的品种将及时转换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 

提示

要注意避孕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区别,后者为处方药。

考点4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流通

1.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2.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3.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考点6 药店零售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9类药品:(1)醉药品、第一类神药品、药品类易制化学品、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蛋白同化制剂、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2)2014年2月,《关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米非司酮以外避孕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米非司酮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目前上市销售的所有含米非司酮的药品均为处方药,此类药品即便标称为仅用于紧急避孕,也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
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十大类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九大类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药监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第四节医疗保障用药管理

我国基本建立起了具有特色的“三纵三横”的医疗保障体系框架。三纵,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纵”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三横”即主体层、保底层和补充层,3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成了主体层;城乡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制度对困难群众参保和个人负担给予帮助,构成保底层;对于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更高的、多样化的医疗需求,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来满足。

考点1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验

(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构成
1.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我国建立起三大类保障性药品目录,分别是基本药物目录、“医保”目录和“新农合”报销目录。
(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内容
1.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全体从业人员
2.缴费办法: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考点2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政策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的构成。

①《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西药、中成药共2535个,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
②基本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2.《药品目录》的分类和支付规定
①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②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的药物和公共卫生涉及的抗结核药、抗疟疾药和抗血吸虫药,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药品目录》的制定及调整
甲类目录——临床治疗必须,使用广泛、价格低——国家制定、不得调整;使用“甲类目录”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乙类目录——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价格略高——国家制定、各省可适当进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考点3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

1.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险服务的需要和条件,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鼓励)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3.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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