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 失独老人 孤寡老人 成为社会日渐关注的特殊群体 而他们一旦去世 就可能面临遗产无人继承的处境 收归国有 简要案情 1 2017年10月,原告周某诉至玄武法院,要求判令南京玄武区、鼓楼区等两处房产由其继承。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法院认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特别程序审理的前提是涉案财产无主,而本案诉争房屋只是无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不属于无主财产,故应按普通程序审理。以无主财产的思路来处理诉争房屋,有违民事诉讼原理,徒增诉累,被告关于本案在认定财产无主后,原告才有权提出遗产分配请求权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虽然某街道办对诉争房屋未实施积极的管理行为,但基于本案案情,原告以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朱某生前性格较为孤僻,健康状况欠佳,所在社区给予了力所能及的帮扶,对情况较为了解,且原告的弟妹对朱某的遗产均表示放弃“继承”,在缺乏其他合适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以该办为被告,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并无不当。 一、朱某名下的涉案三套房屋由原告继承; 二、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20万元。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有的善行都应得到鼓励。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是为了鼓励公众扶养孤寡老人,倡导赡养家族长辈的良好风尚。就本案这样处理,优先考虑和保护了扶养人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宏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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