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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到底适用哪种税目?工资薪金OR偶然所得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9-05

5月14日本号曾发过一篇名为《员工获补偿费用超过社平工资三倍部分如何扣税》的文中,其中写到公司给员工支付的离职经济补偿,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在社平工资三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所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否能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在社平工资三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呢?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我们一一来进行分析。

01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综合所得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主要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公司为了让员工在离职后不得到同岗位去工作所支付的费用,该笔费用按月支付,类似于工资的性质,因此按照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实操中大部分的公司也是这么操作的。

如果是按照工资薪金进行发放的话,大家最关注的应该是社保基数的问题,尤其是双基数地区,如果单位按照工资发放,这笔补偿是否会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社保缴费的基数呢?

经向社保部门核实,支付的竞业限制费用,有竞业限制协议,支付凭证等材料能说明确属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可以在社保稽核时剔除。由此可见,该部分是不作为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的。(各地社保口径不一,以咨询当地社保答复为准)

02

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主要的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按照不竞争条款计征偶然所得费用。

不竞争条款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该文约定的是一种商务行为,是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且是有购买行为,且对象针对的是自然人股东。因此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并不能适用此种情形。

03

职平工资三倍以内免征个税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职平工资三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法条如下: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我们的观点认为第一种方案是可行的,对于员工在离职后不得到同岗位去工作的一种补偿,按照工资薪金按月进行支付;不过我们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虽然还按月发给离职员工的,不是一次性支付,作为离职经济补偿的一种,我们认为应该是包含在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内的,包括在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的其他补助范围内。

大家可能会说该文的规定是一次性补偿收入,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按月进行计发的,行不通。经过跟财务人员确认,实操中可以先用一次性补偿费用进行计提,然后挂个人往来账,按月从计提费用中发放给个人。

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到底应该计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在未超过年职平工资三倍的情况下,我们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至于到底怎么选择,相信大家会有判断。

文章分析如有不准确的地方欢迎各位老师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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