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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精选 |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税时有免征数额吗?

 江中鸟6933 2017-08-11

编者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企业单方解除或终止时,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构成违法解除而基于法院判决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那么在协商一致、单方解除/终止、执行判决等不同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用人单位应如何计税呢?今天为大家解析如下:

 

目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计税政策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免征数额是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非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的。

 

  • 协商一致解除时,应如何界定经济补偿金免征额?

 

首先,协商一致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适用上述免税政策的。一般情况下,在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中,我们都建议用人单位笼统载明向员工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里面可能包括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补偿金等,而并不对其中的构成进行明确。

 

但如果前述一次性支付的款项数额较高,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可能就存在计税问题,那么最终导致员工实际获得的金额要比此前协商时的少,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如果员工经济补偿金数额比较高,在协商时一方面应对可能发生的纳税问题进行明确讨论,另一方面也可将经济补偿金与其他应税项目如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分开约定和支付,最大程度保证员工的利益,促进协商一致结果的达成。

 

  • 执行判决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应当计税吗?

 

需要明确的时,如果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用人单位需要依照判决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同样适用上述计税政策,即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具体方法如下:

 

以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税时有免征数额吗?

 

根据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就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示的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78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仅指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因此,个人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再有免征数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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