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二手车交易涉税问题初探

 颩紷中的刂殸 2019-09-05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已由奢侈品转化为日用品,“一家一车”在向“一人一车”转变,车辆保有量越来越大,且车辆更新换代的周期变短,直接催生着二手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但二手车行业的税收管理不如人意,《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有滥用的趋势,一部分人靠“卖票”收取手续费牟利,同时二手车行业偷逃税款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二手车行业的税收整顿刻不容缓。本文从二手车行业特点入手介绍税收及发票相关政策,并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认识二手车行业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认识二手车行业,须首先厘清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区别: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二者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定位不同。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市场管理规则的制定者,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手车经营主体则主要从事具体的二手车经营业务。

二是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同。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活动,不得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而二手车经营主体主要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经营业务。

(二)二手车交易业务的类型

二车手经营业务主要包括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和二手车直接交易,分别是指: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三)二手车交易的地域限制

2016年6月8日起,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即卖出地或买入地都可以。

(四)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政策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实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二、二手车行业的发票政策

根据目前的政策,二手车经营主体能够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需领购,经常使用的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拍卖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由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以下情形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

2.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

3.二手车直接交易。

三、二手车行业征免税政策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除上述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四、二手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根据上述发票使用规定,自然人之间的二手车直接交易和经纪业务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为其经销业务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而现实中,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备案成本较高,往往是二手车经销企业统揽上述业务,按发票开具份数收费,每份发票收到200-500元不等的手续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沦落”为少部分人的牟利工具。

如经查询商务部网站,某县没有备案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但该县有1户二手车经营企业在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且按照二手车经纪业务申报增值税,根据税收政策要求可知,该企业未进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且二手车经纪业务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开具,该企业没有二手车交易市场资格,其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属于扩大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故针对此现象,建议税务机关加强对二手车行业的专项整顿,从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情况着手,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加大对卖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惟此,才能净化二手车行业,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推动二手车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2019年9月5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