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广告铺天盖地的今天,奶茶店、火锅店、房产中介公司等采取加盟经营模式的店铺层出不穷,现在已涉及零售、餐饮、服装服饰等众多行业和领域。法律关系上,所谓加盟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特许经营”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发展。 1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是一种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包括特许者提供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诀窍、训练和技术支持,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相对控制权等。而且还由商务部专门为此制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规制,这些都与以往传统的经营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正由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并作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这一案由的三级案由。特许人主体资格方面:需要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表现在,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与直营连锁(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不同的是:特许经营双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与“特约经销”、“独家代理”不同的是: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是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商品进行持续性地买入、再卖出,或者受委托代为经销该产品。而在特许经营中,必须要确保总部要对加盟店的经营给予全面的指导、援助,确保经营体系统一性。特许经营店铺整齐划一的外观,决定了消费者往往难以分清各个看起来一样的门店背后是怎样的法律关系。虽然如上所述,特许经营双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但实践中,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在状告加盟商违约或侵权的同时,将特许人一并列为被告,或者干脆就只状告特许人一家而不告加盟商。消费者的行为也完全可以理解,就像普通人难以分清“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一样,消费者往往认为加盟门店隶属于“总部”(特许人),法律责任都由“总部”承担。 那么,门店发生的法律纠纷,是否需要“总部”承担法律责任呢?先看两个案例👇🏻1 案例一:甲在某特许加盟体系的乙加盟店购买了一商品,商品质量不合格,甲欲退货遭到拒绝,甲能否直接向总部丙提出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案例二:A在某特许加盟体系的B加盟店购买了一电热水壶,使用过程中水壶爆炸并造成A重伤,A能否直接向总部C提出侵权损害赔偿?案例一其实是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行为,案例二则是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1 关于合同责任,原则上是谁是合同当事人,谁就承担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特许经营只是总部用以扩张交易规模的手段,是以加盟店独立经营为前提的,两者在法律上相互独立,总部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经营外观使消费者产生总部与加盟店属于同一企业,或是总部对加盟店全权负责的印象,此种情况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则,在合同责任中,总部与加盟店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只是外部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总部要求赔偿或者向加盟店要求赔偿),总店与加盟店之间的内部责任如何,要看双方之间的具体约定。基于上述,虽然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即便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自责任,但在消费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要求特许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特许人可能被认定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二则是侵权责任,在国外,法院往往根据雇用人责任或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判决总部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得因于高度一致的经营外观和管理模式,在加盟门店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消费者将总部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只诉总部时,法院有很大可能判决总部承担责任。当然,总部也无需着急,即使承担了外部责任,仍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规避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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