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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秦皇岛一快餐店上午贴封条下午就被撕掉

 szm12315 2019-09-06

9月2日晚6点,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港分局执法人员在康乐里路段巡查时,发现上午被查封的一家快餐店封条被撕毁,一名男子正在店内。执法人员见状立即上前询问。据了解,该男子承认是其擅自撕毁封条,进入室内清理物品。

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文化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违法嫌疑人带到派出所。经调查,该男子为店内员工,对其擅自撕毁封条的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属于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对该男子进行治安拘留。

来源:今日海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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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撕毁封条、不执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违法行为真的束手无策吗?NO!

包括市场监管机关在内的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都会遇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时候。由于《行政处罚法》和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违法当事人不执行政强制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处罚规定,所以很多行政执法人员认为,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规定过于“疲软”,不利于行政执法权威的树立。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之间是有“衔接”惯例的。

执法实践中,不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情形,主要体现在擅自撕毁执法封条和隐匿、毁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方面,而对擅自撕毁封条和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虽然《行政处罚法》和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处罚措施,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按照上述规定,擅自撕毁封条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规定的违法行为;隐匿、毁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综上,对擅自撕毁封条,隐匿、毁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违法行为,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而并非束手无策。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遇到擅自撕毁封条、隐匿毁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违法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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