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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制度:买卖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w我的工程 2019-09-07

比较常见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

合同法制度:买卖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为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1.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

2.出卖人的具体义务有哪些?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进行。无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依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按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标的物需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买受人,不需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知标的物地的在该地交付,不知标的物地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的营业地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等。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标的物须是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个买卖合同,原则上各合同均有效,但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按下列规则处理: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转移的,法院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法院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均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法院支持。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发生非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形,应由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另有法定或约定情形的除外。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川路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运输的,出卖人交标的物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约定或依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为按约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标的物的检验是如何规定的?

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否则,买受人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通用的方式包装。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约定检验期的应及时检验。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日期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不受此限。

5.合同法对价款支付的规定有哪些?

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数额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约定地点支付价款,或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或在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交付。

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或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时交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拒绝接收。买受人接收的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有哪些?

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从物不符合约定的,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标的物为多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合同,除非该物与他物分离会导致标的物价值受损。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其中一批标的物未交付或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就该批或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7.有哪几类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全额或全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双方应互还财产。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总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3次向出卖人支付。

凭样品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重量予以说明。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藏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重量仍应符合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合同法也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买标的物,也可拒绝购买。试用期满,买受人未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以招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向多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按一定标准,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投标买卖的程序一般分为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与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即正式成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

8.《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销售广告的性质。一个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约束力;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上述内容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当事人如有违反需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与买受人订立的合同无效。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因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不合格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出卖人延迟交付或买受人延迟付款,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约定或法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可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第三人可要求解除合同,由过错方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贷款合同也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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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赠予合同概述

赠予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予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赠与的财产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

赠与可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约履行义务。

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予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赠予合同的撤销分几类?

赠予合同分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2.什么是赠予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基于赠予合同的无偿性及单务性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公证的赠予合同,不得撤销。

3.什么是赠予合同的法定撤销?

法定撤销,是指当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公证,赠与人或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4.赠与人何时可行使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时,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予合同规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日起1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赠与。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日起6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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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合同概述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贷款的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贷款人未按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为按约定日期数额接收借款的,应按应当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贷款人按约可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为按约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按央行规定确定。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20日起只受上限限制。

贷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否则,借款人需按约或依规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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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合同概述

1.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转让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租赁物一般为特定的非消耗物。《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满,当事人可续订租赁合同。

2.什么是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的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按不定期租赁处理。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否则,按不定期租赁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合同法也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没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承租人按约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按约使用租赁物,一般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约定方法胡工作量为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的获益贵承租人所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承租人须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出租人不能使租赁物和获得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并应当将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事实通知出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

4.如何理解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5.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哪些?

以不动产——房屋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承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就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6.什么是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下列情形下,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孙子女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且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同住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或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请求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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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1.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内容涉及租赁和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租赁的性质,其目的是融资。租赁物是出租人为承租人的使用而特别购入的,出租人通过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的方式取得租金,租金的融资的对价,而非标的物使用的对价。承租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以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等处分租赁物的;承租人伟岸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合同未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但承租人欠付租金2期以上,或数额达全部租金二分之一以上,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3.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出租人须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

双方当事人可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合同法也不能确定的,租赁物归出租人。若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价值如超过承租人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要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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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揽合同概述

1.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是无形的。承揽人可多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2.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揽人可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但须就当事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解除合同。承揽人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约选用原材料,接受定作人检验。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工作需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应当按定作人要求保守秘密。

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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