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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维护农商银行债权的启示

 余文唐 2019-09-07

在银行资产清收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从而导致债务悬空的现象。在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实践中,利用“人格混同”情况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失为一种全新的清收方式,这为农商银行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银行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维护债权典型案例

A公司于2015年2月7日在F银行办理贷款8500万元,2016年2月6日到期,用途购置土地,由B公司位于H市J县城内104.55亩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由徐某、孙某和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5月份该行在对企业开展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A公司名下资产全部转移,且贷款抵押物出现问题,贷款面临风险,遂及时保全资产,提起诉讼。经后期查明:该笔贷款担保人孙某除为借款人A公司和担保人B、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外,另注册有D公司,担保人徐某为A、B、C、D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孙某仅为挂名股东。A、B、C公司名下均无资产,资产全部在D公司名下。因此银行必须要追索到D公司的连带责任,才能使债务得以清偿。为保全资产,F银行多次咨询律师并多方查证,证明借款人A公司D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存在混同,经法院认定A公司D公司构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判决D公司对A公司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认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分析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律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定A公司D公司构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其实就是否认了A公司、D公司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即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D公司对A公司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是依据本条规定。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法人人格否认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人格公司的人格混同以及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过度控制,是指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完全服务于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利益需要,导致公司丧失了独立行为能力。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中借款人A公司的财务往来活动以实际控制人徐某的需要开展,随意转移资金,导致A公司无可用资产归还银行贷款,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徐某的责任。

2、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公司的财产做清楚的区分。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该案例中,F银行提供证据证明A、D两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报税人员均为同一人,借款人徐某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在A公司缴纳社保。D公司向徐某无偿转款6500万元,在无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下,A公司无偿为D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35亿元,银行单据显示,该资金由A公司通过F银行账户直接转入土地财政账户,对其中的资金和支配无法证明已做区分,从而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3、人员混同,是指公司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财务人员之间,以及该公司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在该案例中,F银行提供证据证明A、D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孙某,两公司也均由孙某担任执行董事,在两公司工商登记变更过程中,工商手续经办人员也均为同一人,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徐某,造成公司人员混同。

4、业务混同,是指该公司其他公司之间经营业务范围基本吻合,无法做清楚区分。在该案例中,F银行提供证据证明A、D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为绿化设计施工,经营范围基本重合,A公司的经营活动无法D公司做清楚区分,导致业务混同。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农商银行维护债权的启示

农商银行服务客户群体中包含众多的中小微企业,其中不乏有人妄图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分设不同法人主体进行利益转移、输送,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本案中F银行成功运用人格否认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对农商银行完善维权提供了诸多启示。

一是善于分析,避免简单“一诉了之”。目前债务人逃废债务手段层出不穷,逃废债务手法不断翻新,对债务人及抵质押物简单“一诉了之”已不能达到较好的清收效果。农商银行在清收债务中,要充分利用法律智慧,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武器同逃废债务行为作斗争。在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无法清偿贷款的情况下,积极查证借款人、担保人相关联的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财务、人员情况,运用相关法律制度拓宽受偿来源的可行性。

二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群起收之”。清收过程中积极邀请律师或法律顾问积极参,创造性地发挥法律专业智慧,业务部门积极参,充分发挥专业力量,共同形成清收合力。本案中,法律人员立足案件实际,深入分析研究,从理论和实务两个维度深化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确定证据收集方向,业务部门积极协调工商部门查询借款人、担保人公司注册情况、股东情况,在内部查询开户资料及交易情况,最终确定两法人人格混同,将贷款清收起死回生。

三是加强防范,资产风险“避而远之”。农商银行要将贷款调查做宽做细,摸清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股东情况,从源头上防范企业使用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的风险。加强贷后检查监测,关注企业经营变化,特别关注企业故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行为。同时未雨绸缪,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对人格滥用、危害债权行为进行明确,制定相关约束条款,做好风险的事前防范。(山东费县农商银行刘萍)

责编:王玺责审:王汉,美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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