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概述1.1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概览自2008年深圳提出市财政出资设立创业引导基金以来,深圳市已发展成为全国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地区。 目前,深圳市市级层面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主要包含
区级层面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主要包含
1.2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历程
市财政委委托深创投全面负责市政府投资引导母基金的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的创新生态,不断增强创新创业活力,2018年3月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正式设立。 深圳市天使母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设立,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委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家市属国企共同管理。天使母基金将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天使类项目,加速培育深圳市天使投资、早期投资,助力深圳打造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 作为全国最大规模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截至2018年12月底,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共审核通过131支子基金设立方案,子基金总认缴规模逾3300亿元。其中引导基金认缴出资750亿元,已实际完成出资超过300亿元。2018年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共13支,详见下表。
截止2019年1月,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已对外投出14支子基金,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下面对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申请要求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2、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详析2.1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申请机构的要求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合伙制,主要分创新创业类和新兴产业发展类两大类。详细信息见下表。
2.2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担任。详细信息见下表。
2.3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程序(1)初审立项 申请材料报送至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由深创投对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深创投召开立项会予以立项。 (2)尽职调查 通过立项后,由深创投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或自行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主要对财务方面和法律方面做尽调。 (3)预审复核 尽职调查结束后,由深创投核实、审查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组织召开预审会,对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复核,确定拟上会子基金名单。 (4)投资决策 预审复核通过后,由深创投组织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审议,最终确定市引导基金出资方案和子基金管理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由深创投5委员加两个外部专家构成。 (5)社会公示 投资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将在市财政委和深创投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环节,形成最终版本后申请市引导基金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 2.4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设立条件(1)组织形式和类型 创新创业类和新兴产业发展类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合伙制。 1)创新创业类子基金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2)新兴产业发展类子基金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产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具有专业的投资领域,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并购、夹层、PIPE等。 (2)注册地址 深圳市。 (3)规模及出资 1)基金规模 创新创业类子基金单支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申请市引导基金出资占比不超过30%; 新兴产业发展类子基金单支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申请市引导基金出资占比不超过25%。 2)基金出资 子基金中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70%。 (评论:这是在今年募资寒冬的时刻,深圳市政府出台的最给力的措施。) 3)基金出资顺序 市引导基金有权在其他出资人当期出资款项总额的80%实际到位后,再按照实际到位的其他资本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4)存续期限 创新创业类子基金不超过10年,新兴产业发展类子基金不超过8年。 (5)投资领域 各类子基金应主要投资于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其中新兴产业发展类子基金投资于此类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1)战略性新兴产业基本上与发改委战兴基金的产业要求吻合,与高精尖领域的产业也基本重合。 2)未来产业主要指:指卫星通讯、量子通讯、分子存储等未来发展的产业。 3)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产业。 (6)投资阶段 创新创业类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新兴产业发展类子基金可对企业的各个阶段进行投资。 (7)投资地域 各类子基金投资于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该深圳市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投资于深圳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深圳市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深圳并承诺迁入深圳后5年内不得迁出; 2)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深圳市以外的被投企业被深圳注册登记企业收购的(限于控股型收购); 3)注册在深圳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深圳的(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 4)被投企业注册地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对口支援地区的情形。 (8)投资决策 1)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 2)对于投资公司享有一票否决权的子基金:
3)市引导基金委派的投委会委员或外部委员对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拟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9)管理费 参照市场惯例: 1)以子基金认缴或实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余额为计算基数; 2)创新创业类子基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5%,新兴产业发展类子基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 3)鼓励投资期后降低管理费率; 4)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所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考察和尽调等费用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10)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1)原则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2)按单个项目进行收益分配时,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获取的利润分成应设置相应的钩回机制,即应将其获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不低于50%比例留存在子基金,待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出资后再行分配;若其他出资人在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3)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市引导基金承担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2.5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强制退出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引导基金有权要求退出: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 (3)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5)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6)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2.6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激励措施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市引导基金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且经过相应审批程序后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进行适当让利,具体让利标准由市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或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 根据2018年8月底了解到的情况,奖励政策的条件为: 1)对深圳市当地项目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出资额的2倍; 2)对投资深圳市当地项目的收益进行奖励; 3)建立的标准为引导基金从这些项目上获得的收益的30%用以奖励管理团队。 特 别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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