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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之民间借贷的认定和事实审查(一)

 释然无相 2019-09-09
民间借贷纠纷之民间借贷的认定和事实审查(一)

一:民间借贷泛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的概念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的,泛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 概念没有作具体性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中,均将民间借 贷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传统的、狭义的民间 借贷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使用,另 一方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较之官方正规金融,具有灵活、简便、快捷、门槛低等诸多优势。作为 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融资需求,缓解了部分中小 企业的资金困难,有利于强化我国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在 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非金融机构及其自然人

“民间借贷”并非一个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只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 行为约定俗成的一个称谓,是没有经过官方金融机构注册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 私人资金融通活动。非官方性、非正规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属性。 《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 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规定》。即民间借贷的行为主体是 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非金融机构及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既包括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 法人,也包括一些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 赁公司等等以及新型的一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的人人贷公司、P2P,以及带有互助 性质的合会、轮会、摇会、标会、私人钱庄、基金会等等各类民间组织。也就是说,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均为《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 1991年 8 月 13 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一方必 须是公民(自然人),《规定》对主体的规定突破了这一限制,规范的借贷关系更为 广泛,案件的受理范围也随之扩大。

三:因存单发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

对于是否可以将存单纠纷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 《存单纠纷规定》虽然规定了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一律以存单纠纷为案 由,但同时又明确了按照存单纠纷案件中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依法处理。《存单纠 纷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打击上世纪九十年代违法拆借和金融机构账外吸存。经过 十多年的发展,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违法拆借、账外吸存等违法现 象大幅减少,参与违法借贷的主体由银行变为银行个别员工,参与方式不再体现为出 具存单等金融凭证,而是银行员工擅自在民间借贷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违法通过网上 银行划转出借人资金等,这与《存单纠纷规定》出台时的背景已有较大不同。1998 年,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了非法金融业务活 动所形成的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 及其他任何单位。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倾向于将因存单发生的纠纷作为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规定》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以购房合同方式进行借款,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一般来说,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双方之间会签订借款合同,双方按照借款合 同的约定提供借款,返还借款。实践中,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出于规避法律或追求高 额利息等种种动机,会出现签订其他名义的合同进行借款的现象。比较突出的一种就 是以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以购房合同的形式借款,将购房合同所涉房屋 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之间名义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合 同本质为借款合同。对于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实际生活中可能经常出现合同性质与合同形式不符的情况,既可能出现以购房合 同形式进行借款的,也可能出现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购房的。要区别合同究竟是借款 合同还是购房合同,需要判断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主要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贷款和偿还借款。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主要义务则是交付房屋和交付货款。因此,房屋是否交付、是否转移占有是判 断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此,需要提示大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据真实意 图签订相应的合同;为规避法律规定,以其他合同形式掩盖真实的合同目的,可能给 自己带来履行风险和实际损失。

五:借刷信用卡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 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按照信用卡的性质,其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与申请人签订 合同的产物,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 具。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持 卡人对于逾期还款承担一定的利息。 现实生活中,信用卡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第三人使用并不鲜见。我们认为,此时 信用卡持卡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不单是 简单的借用信用卡关系。信用卡作为一种有体物,自然可成为借用物品法律关系中的 客体。从形式上看,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了第三人,符合借用的外在表现。但是,借 刷信用卡的重点还是借用人“借卡”后“刷卡”,不论信用卡持卡人与信用卡借用人 之间是否签署关于借刷信用卡的相关协议,信用卡借用人借用信用卡的目的应该是行 使信用卡上附有的,向发卡银行或公司借贷金钱的权利,本质上信用卡持卡人与信用 卡借用人之间达成的借用合意所指向的目标实际是信用卡所能借贷的金钱,即信用卡 的信用额度。否则,单单借用信用卡卡片本身并没有实质意义。所以借刷信用卡关系 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与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贷款人是以特殊的方 式(让渡信用卡金钱借贷权利)向借款人给付借贷金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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