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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时收取管理费、手续费和利息这样的贷款收费方式合法吗?

 曾经的银行老王 2019-09-09

朋友问,自己在一个大数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贷款机构收取了管理费+利息,这样的贷款收费方式合法吗?贷款机构可以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吗?

贷款合法不合法主要取决于两条:

第一条合法不合法的根本因素是贷款机构是不是有贷款的资质,也就是目前监管机构强调的持证上岗。

银保监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文件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这个被民间理解为持证上岗的规定,明确了贷款机构必须经过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而不是哪个机构想做贷款业务就可以做,如果没有经过相关的机构批准而从事贷款业务,就属于不合法或者违法。而一些民间借贷则不属于贷款机构,而且明确民间借贷的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因此,要看一笔贷款合法还是不合法,首先看贷款机构是不是合法,如果贷款机构不合法,那就属于非法借贷。

第二条合法不合法的根本因素是借贷的利率,如果超过36%肯定是违法的

在法律上对是不是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没有明确的界定,那也就是说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是不违法的。但是法律上明确了合法不合法的根本因素在于是不是综合成本年化超过36%,如果超过36%就一律不合法。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贷利率年化利率在24%以内的是合法的,超过36%的不合法的,24—36%之间的是不支持、不反对,双方协商自愿。

2018年九月三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关于P2P网络借贷机构自律检查第一阶段会员自查自纠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明确, 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禁止提前收取和扣除,但是没有说禁止收取,可见只是禁止不能提前收取。

同样,如果提前收取了怎样呢?只是减少贷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年化利率。换句话说,提前收取的利息、保证金和手续费视同于贷款金额的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这一条被认定为收取砍头息的本金认定时要扣除收取的砍头息。同样,对那些高逾期罚款、逾期高罚息也进行了界定,即都是以24%为界限,贷款到期重新进行债权凭证出具的,在24%的利息以内的利息可以计入新的本金,也就是我们说的可以利滚利,但是以利率24%为界限,超过部分不能进行利滚利;贷款逾期以后的罚息、违约金和费用是可以收取的但要受到限制,加上原来的利率不能超过24%。

根据上面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在贷款利率和各种收费的合法不合法的界定为:

利率年化超过36%是不合法的,24%以内的是合法的。

贷款利率+手续费的年化综合成本超过36%是不合法的,在24%以内是合法的。

贷款管理费+贷款利率的年化综合成本超过36%是不合法的,在24%以内是合法的。

贷款管理费+手续费+贷款利率的年化成本超过36%是不合法的,在24%以内是合法的。

提前收取利息、保证金、管理费和手续费是合法的,但是贷款的本金认定时要对砍头息部分、管理费、手续费、保证金进行扣除,再重新计算贷款的利率,如果超过36%也是不合法的,24%是合法的。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骗子是提前收取违约金和保证金的,大家要警惕。但是在法律上贷款发放以后收取违约金和保证金是合法的,但是要重新认定贷款本金和重新计算贷款利率而已。

因此,根据上面两条基本可以界定贷款是不是合法。(作者:麒鉴,财经金融评论)

贷款时收取管理费、手续费和利息这样的贷款收费方式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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