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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银重现 听说明朝末年收税“不收钱”?那收啥

 天賜閣guwan 2019-09-11

银锭破解江口沉银之谜

2005年,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江口镇在岷江河道内修建引水工程时,意外地挖出了一段木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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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的木鞘和其中的银锭

木鞘中整齐地码放着七枚五十两的银锭,银锭上刻有“京山”、“湘潭”、“崇祯十年”等地名和年份。经鉴定,这七枚银锭为明代银锭,属国家珍贵文物。由此考古学家们初步确定了张献忠江口镇沉银之说,并在2017年正式展开“江口明末古战场遗址”的考古挖掘工作。

此次挖掘出水的文物中,银锭的数量尤为可观,相信来过“沉银重现——四川江口古战场遗址考古成果展”的观众们都深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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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锭代表着什么

除了挖掘出水的文物之外,展厅中还展示着从“5·1彭山区特大盗掘倒卖文物案”中追缴回来的国家一级文物——武冈州“都水司正银”一百两银锭。这枚银锭内錾刻铭文“征完万历二十七年分都水司正银壹百两正,万历二十七年四月□日武冈州知州应楠,史何添继,银匠王文青”。

其中,武冈州即今湖南省武冈县,都水司为明代公布所管辖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司之一,掌管河渠航道、道路桥梁等事务。从铭文来看,这枚银锭即是都水司专项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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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观众会发现,展厅中其他的银锭上大都也錾刻着铭文,如“四川十四年行税艮(银)伍拾两,抚臣廖大亨,司臣侯安国,解官唐皋,承差丘起龙,按臣陈良谟,艮(银)匠郭应”、“衡阳县征完崇祯十五年分轻赍艮(银)伍十两,艮(银)匠刘永”、“湘潭县运粮官军行月银五十两”等等,从“税”“征”等字样和上文所提到的都水司专项征银,我们便可发现银锭与赋税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好奇的观众可能会问,为什么要在银锭上记录如此清楚的信息,历来以实物缴税的古代为何出现统一以白银代之,它们之间如何折价,对明代的政治、经济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本文将为观众们一一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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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是如何实现彻底货币化的

事实上,白银一开始并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商品出现的。人们以物换物,白银也是交换手段之一,与其他的物品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宋金时期发生了第一次白银货币化的历史,但由于当朝政府的严格管制,白银的货币化并不彻底。白银从贵重商品走向货币、从非正规的交换手段到称为合法通货的这一过程,是在明代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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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建立初期,民间一直延续前朝以来使用白银作为货币的习惯,朝廷虽然再三申明禁止流通,但也无法完全杜绝。明代中期以来,社会经济和商品货币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大明宝钞因严重贬值退出流通领域,市场上急需一种替代货币。再加上朝廷铸币的制钱使用不便且铜料不足,海外白银大量地涌入,明代白银货币化的程度逐渐加深。

天顺以后

白银体积小价值大、易于分割熔铸、便于携带的特点使其逐渐成为主导的流通货币。成弘之后,金融和征税几乎从实物转化为白银。

隆庆初

朝廷以法律形式认可了白银的货币地位。

万历年间

明朝廷根据张居正的建议,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赋税制度。把当时各种名目的赋税和劳役合并起来,将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银两为主,称为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这标志着白银货币化的最终完成。

在白银货币化过程中,赋税逐渐走向“专征银”而“不征钱”的道路,使得明代在全国范围内赋税采取征收银两的形式成为可能。

这些需要上交朝廷的银锭,出于便利贮藏运输的需要,都铸成了五十两的大锭。并且铸造得十分完好,表面均刻有详细的铭文,时间 、地点、重量、用项、官员及匠人等一应俱全,目的在于准确地记录此银锭的出处及用途。这也是我们能够在“沉银重现”展厅中看到这么多珍贵银锭的原因。这些银锭上刻有的文字信息,更是成为学者们研究明代税制的重要史料。

明代税种1

田赋折银

明代前期的田赋,分夏税和秋粮,夏税无过8月,秋粮无过明年2月。以征收实物为主,兼以钞钱金银绢布。凡以米麦交纳者,称为本色,而以其他实物折纳者,称为折色。

如“钞每五贯准米一石,绢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两准米二石,绵布每匹准米一石”,这便是折色的比价。按此计算,一枚五十两银锭即可折一百石粮食,约等于如今的12000斤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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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加剧和税收逋逃的渐趋严重,田赋改革逐步展开。不论是周枕的平米法,还是之后的十段册等,最终都是用折银来解决田赋征收的矛盾。

从明初征课以米麦丝绢等实物交纳,到用白银折纳,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明宣德、正统年之前

田赋折换白银,大多是属于临时性的。

宣德末年

周枕改革江南税粮变卖银两,成为正统以后逐渐形成的金花银的起源。

成化、弘治以后

各种田赋折银明显增多,出现了京库银、粮银、米银、谷价银等不同称谓的折粮银。

嘉靖、万历年间

随着一系列的赋役改革和一条鞭法在全国各地的展开,从而使白银在田赋收入中占居了主导地位,可以说,田赋的白银货币化至此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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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忠大西政权银锭过去鲜少著录,一直以来学界甚至怀疑张献忠政权是否铸造过银锭。

直到张献忠沉船银锭中出水有明确的“西朝”字样铭文银锭,便成为张献忠政权铸造过银锭最直接的实物证明,如本次展览中的“双流县五十两银锭”、“绵竹县五十两银锭”和“灌县‘粮银’五十两银锭”。

明代税种2

杂役税

明代在徭役年龄方面的规定是,年16岁为成丁,开始服役,60岁始免。在徭役类别方面,主要有里甲、杂泛、均徭和兵役这四种。

杂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据资产和丁力进行的。由于官吏士绅的徭役可以优免,豪强地主可以买通官府,所以杂泛差役多由贫苦农民负担。明代以民户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为基准,分别编签人丁从事不定期的杂泛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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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杂泛差役的征发日趋频繁,明正统年间出现了均徭法。即定期编审,在赋役黄册外另编均徭册,以税粮人丁多寡为基准均摊杂役。

均徭中有力差和银差。弘治、正德年间,亲身服役的,称力差;由民户分别供给或以货币代纳的称银差,即缴纳所谓的杂役税。且之后力役常以银代纳,于是银差范围日广。

明代税种3

明末政府加派饷银

明末内忧外患频频,朝廷便以此为由,在原先额定的正常赋税之外,加派赋税饷银,分为辽饷、剿饷和练饷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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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为筹充辽东军饷、对付后金(清)而加派的田赋。万历四十六年,以向辽东用兵为由,按亩加派军饷,经过前后三次增额,到泰昌元年,加到每亩银九厘,一年得银五百二十两,相当于全国总赋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辽饷

明末为筹措镇压民变军饷而加派的田赋。据古籍记载:“(崇祯十年)复行均输法,因粮输饷,亩计米六合,石折银八钱,又亩加征一六四厘九丝。”原定以一年为期,但一年以后并未取消。

剿饷

明末以筹措练兵军饷为名加派的田赋。崇祯十二年(1639年),在停征剿饷后,接着征收练饷,规定每亩加征银一分四、五厘。

练饷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些看似“雷同”的银锭,实际上每一个都蕴含着独特的历史信息,为我们更完整地还原了明代的政治经济生活,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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