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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公告中的税事

 魏春田 2020-05-16

拍卖财产是法院的一项日常工作,拍卖前要发拍卖公告,但仔细观察得知,不同法院拍卖公告中对涉税问题的处分是不同的。大体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拍卖公告规定,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第二种,拍卖公告规定,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要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此种规定,多出现在房地产的拍卖公告中,法官为了防止房产过户过程因税款的缴纳问题而遇到阻碍,通过公告将税款的承担者规定为更有负担能力的购买方。

就税务机关而言,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不论拍卖公告是如何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向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相关的税费。比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货物的销售方。

税务机关向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后。该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拍卖公告确定的税款承担者追讨己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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