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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竞拍不动产的税务问题

 释然无相 2019-04-18

问题描述

竞拍过来的厂房过户具体要交什么税?对方的税也要我们缴纳是否合理?

专 家 回 复

1、如果是企业所有的厂房,发生产权转让时,原产权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所有的厂房,发生产权转让时,原产权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及契税。

2、不动产产权转让时,原产权人是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购买方是印花税及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中,我们通常会发现有这样的内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以及所欠费用包括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买受人自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转让不动产的纳税义务人,被执行人(原产权人)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因此,司法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买受人在相关拍卖文书上签字同意,这是法院、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未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税法也未禁止交易双方约定税费由法定纳税人以外的主体承担。因此,拍卖公告中由买受人承担被执行人的相关税费的约定仅改变税费实际承担者,未改变法定纳税人的身份,并不违法。

专家分析

这里涉及税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纳税人和负税人。纳税人是法律或法规规定应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的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司法拍卖过程中往往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纳税义务人为原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如需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有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完税凭证,但是可想而知,凡是不动产被强制拍卖的,基本上是因为无力偿还债务,在拍卖款未必能够满足债权的情况下,让原所有权人再另外缴纳相应税费变得不太现实。由于所有权人才是纳税人,税务机关在所涉税款无法到位的情况下也不能要求买受人缴纳,但是让所有权人缴纳也变得困难重重。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拍卖公告中一般会有税费转嫁条款。 

税费转嫁承担条款,只是关于税费实际承受人的规定,它约束的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买卖双方主体,并没有改变作为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义务人的身份。税费具有金钱给付特征,并不具有人身专属特性。因此,尽管纳税义务人的法定身份不能基于约定而改变,但对于税费的实际承担者之约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国家不应干涉。根据拍卖法及其实施细则,拍卖公告中应当载明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因此,在拍卖公告中,只要载明了税费转嫁承担条款,竞买人一旦参与竞拍,就可以推定其同意该条款,理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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