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的转变: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版)》对租赁的定义是: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新准则对于出租人的变化其实不算大,出租人仍然需要将发生的租赁交易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两类租赁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对于承租人需要采取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不需要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原来经营租赁实际上是表外核算)。除了基于重要性原则,继续允许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采用特殊的处理方式以外,所有的承租人的租赁都需要纳入表内核算,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一般来说,承租人需要通过“使用权资产”科目来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原价。同时承租人需要参考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折旧通过设置专门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进行核算,计提折旧的起点月份是自租赁开始日所在的月份。如果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同样需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与其他长期资产计提减值一样,使用权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允许转回。由于需要核算使用权资产,当然需要同步确认取得使用权资产发生的租赁负债。新准则要求对租赁负债采用现值进行核算,而且还巧妙地设置了一对明细科目进行对冲。一个明细科目是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这个明细科目反映的是未来需要支付的金额;另外一个明细科目是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反应的是租赁负债的利息部分。 新准则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的思路,要求在应用新准则时按照单项租赁来实施新准则。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一旦将新准则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不同个单项租赁形成的组合,不会导致报表信息产生显著的不同,那么就可以针对租赁租合来采用新准则。如果产生了显著的不同,当然就不能适用。 依据修订前的租赁准则,承租人和出租人都需要先识别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不需要再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其取得的使用权资产和承担的租金支付义务,实际上导致其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实务中会有一些承租人人为构建符合经营租赁特性的交易,而规避融资租赁的全面信息披露义务,报表的有用性和可比性都会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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