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甲开发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A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乙建筑公司名下,抵顶工程款。一个月后,甲开发公司未能办理A房产过户手续,乙建筑公司可否请求甲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通常是增加一种清偿债务方式,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前,原债权债务并未消 灭。 从常理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能够接受额外增加一种新的债权替代原到期债权,具有较大风险,债权人通常不会同意。 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相反意思表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不宜理解为替代了原债权债务。 【核心提示】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通常是增加一种清偿债务方式,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投资完毕前,原债权债务并未消灭。 【案例来源】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02辑,总第74辑,第23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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