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应用法庭辩论艺术(辩护) 文|[印]B.马利克 源|[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 译| 刘同苏 编| 张健 编者按 ...... 辩护是一门艺术。如同所有其它艺术一样,某些人具有一种自然禀赋来掌握这门艺术,而另一些人在掌握这门艺术时却会遇到巨大的困难。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一个人必须具有个性,驾驭语言的能力,好的嗓音,自信,清晰地和逻辑地进行思考的能力,简略地、清楚地和逻辑地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在中世纪的英国,人们甚至认为高等法院的辩护律师应当身材高大,相貌堂堂,修剪得当,并且应当在舞场上身手不凡,在喝酒方面也得有些海量。 一个令人不会感到刺耳的动听嗓音是必需的。有的法官曾经抱怨说,长时间地倾听某个律师的发言会使他感到疲倦,而造成疲倦的原因不是辩护的内容,而是辩护者的声音。适宜的态度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某些律师那种好斗的态度只会招致法官的反感而无益于赢得法官的同情。优秀的辩护能够左右人心并且影响判决。阿拉哈巴德邦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庭就曾经专门延期宣判了一个案子,以消除法庭辩护对法庭的影响。 在进行案子的准备工作的时候,倾听当事人的叙述对于律师来说是有益的。虽然在当事人所说的东西中,许多都是与案子不相干的,但是,有时他却可能说出使律师洞悉全案的某种东西。有位古人在近两千年前就曾经说过:“让我们给予那些向我们求教的人以充分的谈话时间,不要打断他们的谈话,让我们诚心诚意地倾听他们自然地倾诉出的所有细节,无论他们讲得多么噜苏,也无论他们扯到了多么远的地方;因为遗漏了关键性的东西要比多听一些谈话可麻烦得多了。” 除非一个人具有从事艰苦工作的能力,否则,他决不可能成为伟大的辩护律师。掌握案子的事实并记得这些事实,这些对于辩护律师总会有帮助的。对事实、姓名和日期作笔记有利于把它们记忆在头脑中。掌握事实是非常必要的。有一位辩护问题的专家曾经说过:“辩护若没有进行过细致的和耐心的准备,便一钱不值。任何雄辩,任何机敏的应对,任何关于法律的知识都不可取代对事实的掌握。对于辩护来说,事实比语言更重要,因为从根本上说,辩护并不是基于语言,而是基于语言所描述的事实。由此,合理组织事实就是辩护。”有经验的辩护律师都知道事实是案子的基础并且明白要挖掘事实是多么的困难。卡多佐大法官曾经评论说:“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时候,引起我们分歧和使我们无所适从的东西与其说是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勿宁说是关于事实(那些法律由之而产生的事实)的不确定性。搞清事实,法律将自然地由此而生长出来。” 在全面地掌握与分析案子的事实之后,接着便应当研究有关的法律。有位著名学者曾经说过:“一个律师如果不了解适用于其案子的判例就走进法庭,那么,他将对他说:‘你将厄运缠身了,律师。’” 当案子的事实与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被仔细地加以研究以后,应当坐下来,对案子进行从容和冷静的分析。一个辩护律师必须预先计划他将如何向法官介绍案情。当一个伟大的辩护律师发现他预定的方法对法官未能起到预期的作用时,他能够随之而改变他前进的路线。 一个成功的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必须了解他的法官。法官最终也是普通人,每一个法官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虽然有时甚至法官自己都感觉不到自己具有这种偏好。但是,了解这些偏好却是律师的责任,这种了解可以使辩护律师不盲目的说话与做事,从而能够避免触及某些偏好而失去法官的同情。我们法院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法官,他是一个真正的绅士,他看不惯别人使用过激的语言攻击对方的律师和当事人。这位法官曾经遇到过一个案子,在那个案子中,上诉一方最迫切的要求不是胜诉,而是暂缓对其当事人执行逮捕,被上诉一方却要求立即执行一审判决,马上逮捕对方的当事人。在审理这桩上诉案的过程中,这位法官觉得上诉一方的要求似乎有些道理,于是下了暂缓执行的令状,而这时被上诉一方的律师气急败坏地攻击对方运用了欺骗手段蒙骗了法官,这一下惹恼了这位法官,他一下子把暂缓执行的令状改为无限期延期执行。 你不仅应当了解你的法官,也应当了解对方的律师,了解他的长处和他的弱点。律师也有他自己的特殊的偏好,这种特殊偏好往往向对方暴露了他自己的长处与弱点。我曾经不止一次地见到被对方一下子击中弱点而败诉的事例。因此,要了解对手,尽力抓住他的弱点,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不要因为被对方抓住弱点而乱了方寸。 辩护律师必须注意法庭中的气氛并且据此而调整自己的策略。如果法庭的气氛是敌意的,那么,律师就不得不小心并且要运用所有的手段去尽力周旋;如果法庭的气氛对自己的一方有利,那就要尽可能地利用这种有利之处,不要错过时机,要尽力促使听证结束从而在这种有利的气氛中转到最后审判上去。不止一次地出现过这样的事例,如果律师不拖延发言时间的话,他原本可以获得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判决,但是,仅仅因为他拖延了那么一会儿,法庭的气氛就变得完全不同了,而他也就由此而败诉了。 老练与机智是辩护律师的最大财富之一。无论法官具有多么强烈的执行正义的欲望,但他最终还是一个普通人。在处理与法官的关系上,律师如果不够老练,常常会因此而损害其当事人的利益。以下是一位名叫沃尔特.卡尔文的律师的著名故事。在一个案子中,当沃尔特律师手下的一位初级律师正在盘问对方的证人时,法官不让他继续盘问下去,但是这个初级律师坚持要提出自己的问题,这时,沃尔特律师忽然插了进来,生气地大斥责这位初级律师说:法官是完全正确的,而这位初级律师不应当愚蠢地坚持要提出与案子无关的问题;沃尔特命令这位初级律师坐下,然后他自己却接着用自己的方式继续对那位证人提出问题。事后,沃尔特向他手下的那位初级律师道了歉,并且解释说:这是改变那些固执而又专横的法官的唯一方法。 在法庭活动中,涉及事实与法律时要准确,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虽然律师是为了其当事人而出庭的,虽然律师受雇为其当事人去争取一个有利的判决,但是,关于如何争取获得有利判决的方法,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被普遍确认的限制。任何律师都没有权利使法庭对事实和法律产生误解。律师永远不被允许援引不适用的判例或者有意隐瞒事实和歪曲事实。在事实全部被公正地出示于法庭之后,律师可以就事实进行解释和发表评论,或者对事实的准确性提出疑议。但是,他不能有意对事实作出错误的叙述或者隐瞒已经存在的事实。这就是已经被公认的律师行为准则,遵守这一行为准则会为你带来许多好处。一个律师有时也许可以侥幸欺骗法官,但是一旦法官发现了这个律师有意歪曲事实或者试图欺骗法官,法官永远对这个律师持有坏的印象并且将永远对他持警惕的态度。最优秀的辩护是那些使法官产生信任的律师,他们能使法官确信:信任他们是绝对安全的。获得法官的绝对信任,这件事的必要性和从中可能获得的益处之大,无论怎么说都不过分。有一次,我认识的一位法官正准备根据一项法规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这时,原告的律师站起来说,由于最近的一些修正案,这项法规只能适用原告的部分要求,而这位律师指出这一点以前,对方的律师没能注意到这些修正案。当时这位法官的心中充满了对这位实话实说的律师的谢意,而这位律师却永远赢得了这位法官的信任。如果法官们从始至终都对律师持有戒备心理,法庭的工作就会变得极为困难和极不愉快。相反,如果在律师与法官之间有了绝对的信任和相互的理解,这不但对双方都有益,也便利了对正义的执行。 一个优秀辩护律师的发言应当简练和切题。那种混乱而冗长的发言从来不会为发言者带来任何益处。即使在你的论证中有好的论点,由于法官在你拖沓而无用的语言中已经不必要地耗尽了精力,他也不大可能领会到其中的意义。不过,有时拖延也是一种战术,不断的坚持和顽强的抵抗也会产生效果,至少会对某些法官产生效果。因为长时间的辩护使法官有时间去思考,有时甚至是被迫去思考,在被拖长的辩论中,有时法官会发现以前被忽略了的问题,或者会改变他以前的看法。 如何向法庭介绍案情,如何进行反驳,如何取得法官的同情,如何使法官接受你的意见,这些都是一种非常有趣的对抗,在其中,善用策略者一般居于有利地位。但是,仅仅靠策略并不能使一个人前进多远。有巧言妙语之后,必须要有实质性的东西。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竞争性很强的职业,一个人只有基于法律依据并且决心以艰苦的工作去发挥自己的才智,才有可能取得胜利。运气有进也会助你一臂之力。不过,机会可能光顾过每一个人的生活,而一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却要取决于他自己把握机会的能力。 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高尚的职业,这个职业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维护法律与秩序方面,有着良好的传统和远大的前程。律师作为国家进步的先锋总是热情地捍卫人类的自由和法律的统治。对于那些有着敏锐才智、具有从事艰苦工作的能力和有抱负的年青人来说,律师这个职业有着无限宽广的前景。这个职业会给予他们以识别人的品质的洞察力,这个职业会给你们提供一个机会,使他们能够在正确地执行正义与维护法律准则方面发挥他们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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