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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塞耽误医疗事故

 医疗律师李 2019-09-17

脑梗塞耽误医疗事故

陆XX、XX向本院提出:2017年5月11日,陆XX妻子任XX因血压高入住XX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治疗,病史记载:患者10余年前因左侧肢体偏瘫,在我院拟脑梗塞住院治疗,遗留左侧肢体乏力,后因多次症状加重在我院住院治疗。3天前晚上突然出现头晕,不能站立,伴上腹不适,感左侧肢体乏力加重,随到急诊科就诊,测血压18090mHg,查头颅CT示脑内多发腔隙性脑梗塞。2017年5月18日凌晨0:46分,护士用XX母亲电话致电XX,称其母亲身体不适,要其到医院。

XX在0:51分乘车赶往医院,到达医院时发现其母亲病床边只有一个护士在,没有看到值班医生,当时患者已处昏迷状态,但没有医生对患者采取抢救措施。经询问护士,护士称已给患者打了一针,然后护士离开,直至1:25分医生才对患者进行抢救,后患者因抢救无效去世。

综上,XX县人民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在患者出现昏迷后,没有医生采取抢救措施,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存在过错,请求判如所请。

XX县人民医院辩称,本案受害人入院后,医务人员对其病情诊断明确,治疗护理措施得当,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法驳回陆XX、XX的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7年5月11日,任XX因身体不适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5月18日,任XX因治疗无效死亡。经本院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XX县人民医院对任XX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任XX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系次要原因,参与度拟为20%-30%之间

判决如下:

被告X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陆XX、XX各项损失83632.50元。

脑梗塞耽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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