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手术感染医疗事故案例

 九州君子好人 2021-04-15

  我们都知道,手术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其中,手术感染就是风险之一。因此,为了避免风险,医生在手术前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另外,做手术的时候一般来说对于手术的副作用医生在手术之前是应该告知患者的。那么手术感染导致的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理?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手术感染医疗事故的案例。

手术感染医疗事故案例:

  一、基本案情

  何某因反复双侧腰腹部疼痛10年余,于2018年11月16日到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12月4日两次行右肾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第二次手术后出现感染,发生脓毒性休克,2018年12月5日何某转入第三方医院ICU科室。入院诊断:1.泌尿系感染;2.脓毒性休克;3.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4.代谢性酸中毒;5.贫血。经治疗后何某病情仍危重,何某家属放弃抢救出院,并于当日死亡。

  二、医方观点

  医方与何某之间的医患关系事实存在,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方的过失行为,造成何某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就此医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借此机会向死者家属深表歉意和道歉,并表明医方在法律责任范围内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予承担。考虑到术后感染是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手术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患方观点

  被告在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严重失职,导致何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医疗过错分析

  何某自身患有双肾结石,既往行取肾结石手术3次,入院时存在尿路感染合并心脏疾病、高血压病、脂肪肝等,机体抵抗力低下,实施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手术难度大,易发生术中出血,术后感染等并发症情况。

  医方在为患者何某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在第一次手术前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到位,准备不充分;同时,医方对第二次手术术前准备仍不充分,在患者术前感染未能控制,未复查低蛋白血症是否得以纠正的情况下实施第二次手术治疗。

  患者在第二次手术后2小时左右出现发热,体温39.5℃,医方未及时更换成碳青霉烯类抗生素加强抗感染,造成患者术后严重感染的并发症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脓毒血症、感染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经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进行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何某死亡原因为肾结石术后感染并发症致感染性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x医学会对何某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x县人民医院在为患者何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何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何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x县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六、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结合本案案情,原告作为死者何某的近亲属,依法有权就何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向x县人民医院提起诉讼。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x县人民医院在诊疗何某肾结石过程中,医院的过失诊疗行为是导致何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何某自身体质及所患双肾结石疾病等是次要原因。

  七、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因素,本院酌定由x县人民医院承担70%的责任为宜。何某死亡所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3493.95元。2019年9月29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何某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3416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