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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三案例

 荷香月暖 2020-06-27

一、医疗损害纠纷一案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诉讼思路清晰,工作环节层次清楚、繁简得当,始终占据有利的诉讼地位,充分体现执业律师的综合执业能力。

【基本案情】 甲至乙医院门诊进行输卵管通液术,术后回家感下腹痛明显,有下体少量出血,伴肛门坠胀,上厕所时疼痛加剧,遂再次至乙医院处就诊。门诊超声检查提示有腹腔积液,留院观察,予以消炎止血治疗。同日下午超声提示肝肾隐窝积液较前增多,诊断腹腔内出血原因待查,行腹腔穿刺,穿出不凝血约10ml,乙医院考虑腹腔内出血,要求甲住院治疗。乙医院认为腹腔内出血,原因待查,建议甲剖腹探查术手术以达到止血治疗目的。术中探查见腹壁与腹膜呈饼状粘连,腹腔内游离积血约500ml,子宫底部偏右侧宫角部见一直径约2cm破裂口,破裂口周围见陈旧性凝血块,活动性渗血;诊断为:1、子宫破裂,2、慢性盆腔炎,遂行子宫修补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后,乙医院认为伤口愈合良好,多次要求甲出院休养,甲出院后仍然感到下身经常无故疼痛,至南京市X院检查,未查出病因,后至上海Y妇产科医院检查,该院认为并口头告知甲,当时可能并非子宫破裂而系输卵管破裂。甲准备进一步治疗并向乙医院要求赔偿,乙医院拒绝赔偿。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如果经医学会鉴定乙医院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乙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的,那么,乙医院就应该根据其责任程度对甲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甲要依法向乙医院索赔,必须首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虽然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是执业律师经常办理的常规案件,但是,本案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点需要妥善处理的。本案的困难点在于,甲从初诊到上海医院认为乙医院存在误诊,时间间隔较长,这无疑是对衔接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和甲身体受到的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利的。如果该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乙医院肯定会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抗辩的。从法理分析,一旦乙医院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抗辩,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和甲身体受到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唯一性举证责任,就会成为甲面临的重要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意见,朱跃东律师这样设计了自己的工作思路:

1、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

2、在起诉前,通过对甲在乙医院初诊以后连续治疗的病例等资料进行整理,以确保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和甲身体受到的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唯一性能够得到证明。

事情的发展,果然和朱跃东律师分析的一样,在甲向法院起诉以后,医疗损害鉴定的过程中,乙医院很快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了抗辩。但是,由于朱跃东律师事先即在此方面精心进行了准备,甲在乙医院初诊以后连续治疗的病例等资料,让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和甲身体受到的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唯一性的问题,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认定。

面对自己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鉴定结论,乙医院又提出甲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过高;甲为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纯收入计算;医院承担责任比例过高等等。

对乙医院的二轮抗辩理由,朱跃东律师和甲沟通,告知甲,如果在这些问题上陷入和乙医院的口舌之辩,那是会出现图一时口舌之快,但结果上拖延诉讼程序这样一个局面的。因为,这些内容,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是否和乙医院逞口舌之辩,对法院依法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是没有太大实际意义的。而采取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做法,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这在诉讼氛围上是可以导致法院在思维方向上基于对甲的同情而做出有利甲的判断的。

由于,朱跃东律师清醒、理智的处理了乙医院的所谓二轮抗辩,法院很快对本案做出了如下认定和判断:

1、乙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甲负有赔偿责任;

2、赔偿的具体数额,可以由法院依法判决,也可以由乙医院和甲协商解决。

面对法院的上述认定,乙医院向法院提出了调解申请。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医院和甲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医院及时向甲支付了赔偿款。


二、医疗纠纷:手术后发生感染并发症,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例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2020/06/01 07:19:16

【摘要】何某因反复双侧腰腹部疼痛10年余,在被告医院行右肾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手术后出现感染,何某家属放弃抢救出院。2019年9月2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术术前准备仍不充分,在患者术前感染未能控制,未复查低蛋白血症是否得以纠正的情况下实施手术治疗。经鉴定,何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因素,酌定由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51341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并发症,肾结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基本案情

何某因反复双侧腰腹部疼痛10年余,于2018年11月16日到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12月4日两次行右肾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第二次手术后出现感染,发生脓毒性休克,2018年12月5日何某转入第三方医院ICU科室。入院诊断:1.泌尿系感染;2.脓毒性休克;3.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4.代谢性酸中毒;5.贫血。经治疗后何某病情仍危重,何某家属放弃抢救出院,并于当日死亡。

二.医方观点

医方与何某之间的医患关系事实存在,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方的过失行为,造成何某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就此医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借此机会向死者家属深表歉意和道歉,并表明医方在法律责任范围内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予承担。考虑到术后感染是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手术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患方观点

被告在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严重失职,导致何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医疗过错分析

何某自身患有双肾结石,既往行取肾结石手术3次,入院时存在尿路感染合并心脏疾病、高血压病、脂肪肝等,机体抵抗力低下,实施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手术难度大,易发生术中出血,术后感染等并发症情况。

医方在为患者何某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在第一次手术前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到位,准备不充分;同时,医方对第二次手术术前准备仍不充分,在患者术前感染未能控制,未复查低蛋白血症是否得以纠正的情况下实施第二次手术治疗。

患者在第二次手术后2小时左右出现发热,体温39.5℃,医方未及时更换成碳青霉烯类抗生素加强抗感染,造成患者术后严重感染的并发症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脓毒血症、感染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经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进行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何某死亡原因为肾结石术后感染并发症致感染性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x医学会对何某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x县人民医院在为患者何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何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何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x县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六.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结合本案案情,原告作为死者何某的近亲属,依法有权就何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向x县人民医院提起诉讼。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x县人民医院在诊疗何某肾结石过程中,医院的过失诊疗行为是导致何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何某自身体质及所患双肾结石疾病等是次要原因。

七.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因素,本院酌定由x县人民医院承担70%的责任为宜。何某死亡所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3493.95元。2019年9月29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何某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3416元。

八.小结

何某因检查“双肾结石”进入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双肾多发性结石”。被告在为何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未规范、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且术中操作失误引起大出血后采取的防范及应对措施不当,导致何某术后感染并发症,且对术后感染的处理不符合诊疗规范,何某于2018年12月8日感染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胃癌根治术后鼻饲营养液不当,造成吻合口瘘致患者死亡。2.医疗纠纷:未规范处理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致患者脓毒性休克死亡。3.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4.医疗纠纷:重症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导致患儿发生严重的脓毒血症。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三、医疗纠纷诉讼:从肺结核案例解读,看误诊医院是否担责的法律认知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2020/04/12 06:58:20

【摘要】患者因咳嗽、咳痰三次到被告医院住院诊治,被诊断为肺部感染给予抗炎治疗。后外院诊断为肺结核,并医治无效死亡。2019年10月3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排除肺结核诊断欠规范、使用抗菌药物欠规范、无指征长疗程使用激素及未尽到转院义务等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多种原因导致的,还有其他严重肺部疾病共同所致。酌定被告承担50%责任,赔偿共计133377.5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社会#,#肺结核案例解读#,#误诊#,#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诉讼:从肺结核案例解读,看误诊医院是否担责的法律认知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司法案例

2017年11月2日,患者因病到被告处住院就诊。半月后不见好转,家属要求转院,被告承诺可以治疗,至2017年12月29日,病情仍未好转,遂要求出院。2018年1月7日,患者进入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肺结核、呼吸功能衰竭、慢性支气管炎。2018年1月18日,患者转入x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浸润型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合并肺部感染、Ⅱ型呼吸衰竭、肺性脑病,于2018年2月6日死亡。

2019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安葬费、交通费共计133377.50元。

二.律师点评

患者病程长,临床症状高度怀疑肺结核,被告只有2次痰找菌检查,痰培养见口腔正常菌群生长后未复查;第二次住院只有一次痰找菌检查结果,对肺结核的细菌学实验检查欠规范,存在过错;在患者机体抵抗能力降低的基础上,使用广谱抗菌药物过长,易导致机体菌群失衡及细菌耐药,进而继发真菌等二重感染,抗菌药物使用欠规范;

被告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在患者感染控制不佳,病情反复时,未尽到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长疗程超生理剂量糖皮质激素使患者的炎症反应增强,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功能减弱,浸入到体内的病菌不能得到控制时,在激素的作用下,原来已控制的感染可重新活动起来,常见者肺结核感染复发。

经鉴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排除肺结核诊断欠规范、使用抗菌药物欠规范、无指征长疗程使用激素及未尽到转院义务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同等原因力。司法鉴定中心系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为原被告协商选定,且鉴定人员亦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机构在组织听证、听取专家意见并查阅大量相关学术资料的基础上出具的鉴定意见,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法院认定总损失为266755.00元,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3377.50元。

医疗纠纷诉讼:从肺结核案例解读,看误诊医院是否担责的法律认知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三.难点解读

当医患纠纷出现之后,双方当事人均要面对客观的事实,正确的对待已有的矛盾,以积极的态度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解决。并非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凡是没有医治好的,医方均要承担责任,医方是有条件地承担责任。医方是否违反诊疗规范,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多大,需依照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

患者2017年4月26日第一次在被告医院住院时被告未按医疗规程进行查痰。2.患者需氧兼性厌氧培养显示其口腔分泌物明显,被告未按要求为其补做或加强进一步的检查。3.患者患有严重的“陈旧性肺结核”,每日午后未对其测体温。4.患者患有“陈旧性肺结核”,入院后盗汗严重,未对其做相关抗结核检查和相应对症治疗,延误了抢救时间。5.患者第一次入院23天,被告未对患者做任何检查对症治疗,延误了抢救时间。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没有关联性,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诉称2017年12月29日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转院治疗,被告迟迟不让患者转诊,治疗期间病情未见好转不属实。原告诉称因被告存在误诊、漏诊致病情加重,最终导致死亡,与客观诊疗情况不相符。患者最终身故并非被告方诊疗行为不当所致,是因为有其他重大疾病。

住院期间,病情未见好转,患者及其家属一再要求转院治疗,主治医生给患者书面承诺材料“肺部感染属于医院能治愈的疾病,不能为你办理转诊手续”,被告坚决不同意患者转院,导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延误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结核疾病属于可控性疾病。从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及几家医院医疗诊疗记录中可以看出,患者并非简单的肺结核疾病,同时患有其他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合并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肺性脑病、低蛋白症)。患者的死亡是多因素造成的,包括还有其他严重肺部疾病共同所致,也包括家属放弃抢救在内。

医疗纠纷诉讼:从肺结核案例解读,看误诊医院是否担责的法律认知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四.小结

被告方对患者是否有结核病按照相关诊疗规程进行了至少有三份痰标本的细菌学实验检查,符合肺结核诊疗规范。被告不存在被告误诊,被告方对原告诉称的结核病进行了规范的诊疗,只是因为医疗条件有限,未能检测出结核病菌。外院是通过纤支镜检查才确诊患者的肺结核病。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个过错导致病情加重死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欠规范,存在一定的过错,参考鉴定意见,需承担50%的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治阑尾炎致穿孔伴腹膜炎,造成患者九级伤残。2.医疗纠纷:高烧腹痛误诊为急性胃肠炎,致双侧输卵管切除八级伤残。3.医疗纠纷:参加临床试验因入组错误,且未行血压监测致脑出血死亡。4.医疗纠纷:对胸痛未及时正确诊断,贻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治疗时机。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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