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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术后患者副神经受损,医院担责

 律师戈哥 2022-02-28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9日,患者王某主因“右颈后肿物半个月,彩超发现甲状腺肿物2天”入住被告医院,行相关检查后于2015年8月24日全麻下行右颈肿物切除冰冻+右甲状腺叶切除肿物冰冻+右颈中央区淋巴结清除+左甲状腺肿物切除术,2015年8月28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叶中部及中上)均为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腺内型,右中央区淋巴结未见癌转移0/1T1mNOMO,Ⅰ期,中危组;2、(左叶)结节性甲状腺肿;3、(颈右后)表皮样囊肿。出院术后患者感觉右肩外展功能受限,活动后右肩背部疼痛明显,于2015年10月25日到外院住院治疗,全麻下行右侧颈7部分束移位副神经修复术+颈丛神经松解术,至2015年10月29日出院,诊断结果为右侧副神经损伤。患者认为其右侧副神经损伤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故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患者以“甲状腺癌和右颈部肿物”入院,术前诊断明确。具有手术适应症,术式选择正确。2、医方手术记录描述“切除右颈后肿物的过程中,发现该肿物位于斜方肌深面,与副神经关系密切,术中对副神经予以保护”,术后诊断该肿物为表皮样囊肿。3、患者术后出现右肩部疼痛,在外院检查发现“副神经损伤”。并于2015年10月23日在外院行超声检查,提示“右侧臂丛神经未见明显改变,右侧副神经表层损伤后与瘢痕相连”。并于10月26日在该院行手术探查。术中提示“副神经连续性尚存,其中约2.5cm段变扁,术中EMG检查刺激副神经无法与斜方肌引出CMAP。术中诊断:右侧副神经损伤(完全)”。并施行相应手术。4、根据现有病历资料,该患者副神经损伤存在,且不能排除与第一次手术存在相关性。5、该患者颈部肿物位于颈后三角区,该部位手术存在发生副神经损伤的可能性。医方术前针对副神经损伤的可能性未予告知。结论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失,与患者术后出现的副神经损伤的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半量因素。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予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某鉴定机构对本案纠纷进行的相关鉴定,法院予以认可。根据该鉴定结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失,与原告术后出现的副神经损伤的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半量因素,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5586.51。

来源:朱丽华的医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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