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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切脂肪瘤误伤副神经构成医疗事故

 昵称tU2HF 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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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切脂肪瘤误伤副神经构成医疗事故

2016-03-31 12:32阅读:55
骨折,瘤手术伤神经医疗事故案例集锦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d2c275f01019o5m.html辽宁锦州医疗律李晓东:(13940606394)手术误伤神经案例不少见。如何赔偿争议比较大。手术都有风险,手术伤及血管就可能大出血死人。伤了神经就瘫痪。最容易损害神经的手术是甲状腺手术伤了喉返神经,导致声音嘶哑。也有四肢骨折手术伤神经的。究竟是医生马虎伤的神经,还是手术本身难免伤害到神经要具体的看手术难度大不大。
1,本案这样难度不大的手术伤害副神经,一般归结为医生马虎。
2,癌症切除的时候,经常神经血管和癌症粘连难分离,伤及神经可能不是医生责任。
3,对甲状腺手术伤害喉返神经,个个地区的医疗鉴定结果不一,上海北京一般判医生有错,小地方保护医院认为患者自己承担手术风险。
原告童某诉称,原告因“发现左颈部肿块2年余”于2008年10月27日入住被告某医院外一病区,入院前曾于2008年9月2日在其他医院行MRI检查,提示“左侧胸锁乳突肌内后方脂肪瘤”,系良性肿块。鉴于被告要求原告入院手术治疗,2008年10月28日被告对原告施“颈部肿块切除术”,术后被告医师告知原告手术顺利,原告于2008年10月29日出院。术后原告感到左肩部不适,活动受限。再至被告医院诊治,被告说是正常现象未治疗。2009年6月23日原告至中山医院进行诊治,肌电图提示:“左侧副神经损害”同时描述:“胸锁乳突肌募集反应差”至此,原告才知术后一些列症状系手术者将其副神经切断所致。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诊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原告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一、违反高度注意义务,与原告目前人身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二、未履行术后告知义务,懈怠其职责,使原告丧失最佳重建时机,此同样为重大过失;三、未充分满足原告术前知情同意权,存在重大过失。原告遂多次至被告处交涉,但未有结果,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款167,498.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4,764.3元(医疗费5955.38*80%=476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元(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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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天*80%=32元);营养费2,880元(90天*40元/天*80%=2880元);交通费368元(406*80%=368元);护理费3,840元(4个月*1200元/月(护工费)*80%=3840元);误工费9,600元(8个月*1500元/月(原告收入)*80%=9600元);残疾赔偿金126,014.4元(26253元(2012年度城市人均消费支出)*30年*20%*80%=126014.4);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万元;三、三期鉴定费900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某医院、中山医院、华山医院、豫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等医疗费单据;
2、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就医、诉讼产生的交通费;
3、护理阿姨身份证明、上岗证、收据,证明产生护理费;
4、误工证明,证明原告的误工费1500元/月。原告于1996年退休后在企业里工作,无劳动合同;
5、三期鉴定费单据、律师聘请合同及律师费单据。
被告某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确认原告在被告医院治疗事实。对于原告的推断不认可,认为原告损害结果是因自身病变,但尊重医疗事故鉴定书意见,被告方承担责任不应超过50%,误工费应该提供劳动合同和税单,残疾赔偿金,法律明确规定超过60岁的至多15年,不应该按照30年计算。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医疗事故鉴定书;
2、病史资料。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能含统筹部分。在豫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产生的医疗费与本案无关,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损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了法医学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了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某号《鉴定意见书》。
原告当庭表示对该鉴定书无异议。
被告当庭表示对该鉴定书不认可。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因发现左颈部肿块2年余,于2008年10月27日入住被告某医院(外一病区)。原告病史记载:患者2年前偶然在左颈部触及一肿块。于2006年06月15日就诊外院,查颈部CT平扫
增强:左颈中上部胸锁乳突肌后脂肪瘤可能大;右甲状腺内低密度占位;囊肿?腺瘤?。近一年来患者自觉左颈部肿块较前渐增大,并伴有颈部酸胀感,故就诊外院复查,于2008年09月26日行颈部MRT检查:左颈胸锁乳突肌内后方脂肪瘤(长条形,大小约30×14×72mm)。诊断:左颈肿块。2008年10月28日被告对原告行颈部肿块切除术(左侧颈部脂肪瘤切除术)。手术记录示:见肿块位于胸锁乳突肌深面,直径约5cm,深面紧贴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仔细分离,切断部分胸锁乳突肌,完整切除肿块,切除标本送病理检查,重建胸锁乳突肌……。2008年10月29日10:07原告主诉:无特殊不适主诉。查体:神清,精神可,体温平,伤口无渗血渗液,无声嘶、呼吸困难、饮水呛咳、手足麻木等。2008年10月29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颈部良性肿瘤(脂肪瘤)。术后原告因身体感觉不适,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2009年6月23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肌电图报告单诊断意见:EMG:左侧胸锁乳突肌、斜方肌见自发电位。斜方肌无运动单位电位。胸锁乳突肌募集反应差。NCV、F反应:正常范围。印象:左侧副神经损害(斜方肌无运动单位电位),2010年08月02日原告获得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号:某44)示:残疾类别:肢体残疾等级:肆级。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索赔未果,故诉讼来院。
又查明原告自2008年10月27日至29日在被告处进行手术治疗,嗣后在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区中心医院、黄浦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检查,共花费诊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4,188.13元。原告为就诊治疗共花费交通费人民币406元,原告在接受被告手术后因病情需要而接受6个月护理共花费护理费用人民币7,200元,原告手术后在家休息8个月而产生误工费用人民币12,000元,原告为进行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聘请费用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休息、营养、护理期司法鉴定费用人民币900元。
再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对原、被告双方的医患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为此于2011年9月23日出具沪黄医鉴[2011]某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
1、患者颈部脂肪瘤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但术者未注意保护副神经,引起损伤,存在因果关系。2、患者脂肪瘤切除后,存在左上肢活动受限,局部肌肉萎缩,肌电图指标异常等副神经损伤后客观情况,并引起轻度致残。医方有主要责任。3、患者术后未及时作正规的神经损伤后治疗及功能锻炼,对治疗及恢复有一定影响。结论童某与某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受本院委托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了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某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确认:被鉴定人童某因左颈部手术后发现左侧副神经损伤,伤后休息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90-120日。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病人病情发展应当作出正确的诊断,并施以正确治疗方案及措施。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出具的沪黄医鉴[2011]某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1、患者颈部脂肪瘤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但术者未注意保护副神经,引起损伤,存在因果关系。2、患者脂肪瘤切除后,存在左上肢活动受限,局部肌肉萎缩,肌电图指标异常等副神经损伤后客观情况,并引起轻度致残。医方有主要责任。3、患者术后未及时作正规的神经损伤后治疗及功能锻炼,对治疗及恢复有一定影响。其结论童某与某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比例以80%为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则根据上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予以确定;关于医疗费的赔偿,以原告提供的其实际支付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中记载的数额来计算;住院伙食补贴应以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20元/天的标准,按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进行计算;关于营养费一节可按司法鉴定确认的90天为依据,按40元/天的标准计算;关于交通费可按原告提供的实际支出费用单据为准;关于护理费一节,因原告提供了请专人护理的相关依据,但考虑到司法鉴定确认为120天,故应按司法鉴定的天数再按12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关于误工费一节,考虑到原告所主张的误工期限确与司法鉴定确认的240天相吻合,且原告提供了相关误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之数额可以确认;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一节,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原告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应定为九级伤残,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可按上海市2013年年均生活费人民币26,253元标准,自定残之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发布之日2011年9月23日)起按15年年限再考虑伤残级别综合予以计算,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精神上受到了相应的伤害,被告应当给予补偿和抚慰,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考虑原告考虑伤残级别、病情的严重程度而酌情确定,原告所主张的鉴定费及聘请律师支付的费用均为实际所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理应适当予以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童某医疗费人民币3,350.5元;
二、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童某住院伙食补贴费人民币32元;
三、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童某营养费人民币2,880元;
四、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童某交通费人民币324.8元;
五、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童某护理费人民币3,840元;
六、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童某误工费人民币 9,600元;
七、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童某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63,007.2元;
八、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童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0元;
九、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童某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币9,600元;
十、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童某鉴定费人民币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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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写分析报告1000元;指导诉讼1000元。
我不推荐委托我到您当地亲自办案,费用太高,也没多大作用。因为医疗官司的关键是鉴定,鉴定的关键是我的报告,而我的分析报告是不是亲自到鉴定会上读一遍
作用不大。鉴定专家主要回去研究我得书面报告,鉴定会上他们不怎么听双方的语言。当然我去了可以当场回答一些意外问题,应付医院方的意外答辩意见。但这些
都不重要,所有的意外事情一般都很少发生。我得书面报告会考虑到鉴定专家和医院的各种问题。医疗官司有很少一些陷阱,你们在诉讼中避免即可。所以,我电话指点你们就足以对付。如果你想详细了解李晓东情况和打医疗官司体会可点击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d2c275f0100yyl2.html?v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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