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于2011年2月在被告宁波市某医院妇产科行剖腹产手术,术后伤口感染,迁延不愈近半年,并于2011年8月24日以“下腹部痛4月余”入住被告外科,经B超及膀胱镜检查诊断为“膀胱肿瘤”,于同年9月1日行膀胱部分切除、子宫次全切除手术,术后7天出现膀胱阴道瘘。 被告又于同年12月12日为原告行膀胱阴道瘘修补术。此次手术后,原告又出现左侧输尿管梗阻,右输尿管返流,右肾功能损害,双肾积水,低顺应性膀胱等更严重的病情。本案的当事人因长时间生病,家庭比较困难,于是向我们申请了法律援助。 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失误,并导致出现膀胱阴道瘘等一系列严重的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认为,原告的一系列损害后果是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对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由XX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 1、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手术失误造成患者膀胱阴道瘘等并发症及长期留置导尿管的后果;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32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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