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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gzdoujj 2019-09-17

作者:齐精智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且无法规避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的,实际出资人也不能直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取得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实际出资人无权要求名义股东返还股权,股权属于名义所有。齐精智律师提示:无论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与否,股权原则上属于名义股东所有,而非实际出资人。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权代持合同无效后,实际出资人无权主张名义股东返还股权。


      裁判要旨: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天策公司将股份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


      二、名义股东虽系依无效的委托关系而取得的股东地位,但其是依法定程序注册而取得的,因此名义股东合法持有公司股份。


      华懋公司故意规避法律以借款名义将其资金委托中小企业公司投资入股民生银行,双方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认定中小企业公司与华懋公司所签委托协议无效。中小企业公司虽系依无效的委托关系而取得的民生银行股东地位,但其是依法定程序注册而取得的,因此中小企业公司合法持有民生银行股份。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中小企业公司应当将华懋公司的实际出资(1094万美元)返还给华懋公司;对于因股份价值增值、享受增送股和分配红利而获得的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应当判令中小企业公司向华懋公司支付合理的补偿金,该部分赔偿金应当以中小企业公司持有的诉争股份市值及其全部红利之和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案件来源:(2002)最高法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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