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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法律者者律法 2019-09-18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既是离婚事由,又是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或无过错方要证明配偶和他人婚外形成同居,在实践中特別困难。无过错方起诉到法院后,可能会拿出一定的证据来,比如配偶与第三者的合影,包括共同吃饭、游玩或娱乐的照片,或跟第三者交往密切的其他材料,想要证明同居关系的存在,但证明程度显然不足,导致法院很少认定同居关系成立。

因此,实践中有些人采取极端手段去取证,如半夜到配偶可能与第三者同居的场所捉奸、拍照,甚至大打出手,或者到宾馆或者回到自己家捉奸等。无过错方本以为这样就可以用来证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关系的存在,但这样的证据并不一定都能被法官采信,因为法官在判断证据时会考虑证据合法性问题,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据此,如果捉奸取证行为导致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而且,即便是合法的捉奸证据,也不一定具有证明同居的法律效力,因为一两次的捉奸在床仅能说明他们是通奸,通奸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但不能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受害配偶一方要证明配偶他方与第三人同居,可以采取下列一些合法的举证方法:

1、可以向过错方行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如一起购买的房产和车辆等;

3、如有过错方有租房行为,应向出租人了解是否有共同租住的事实;

4、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信函等了解和确证同居事实,通过与配偶同居的第三者的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来固定同居事实;

5、通过对配偶的可疑行为进行报警来获取证据;

6、到可能与配偶同居的附近地域查看,并可以拍摄相关照片,如阳台上晾晒着配偶的内衣、短裤等私密贴身衣物或其他物品;

7、看双方有无生育子女,如果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可以推定同居事实。

8、当然,如果上述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同居关系,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还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如小区出入口或电梯内监控录像等。

9、更多的取证方式可以咨询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给出更多具体举证方案。

司法实践中,法院得以支持夫妻一方的离婚过错赔偿,证据往往来自过错方对同居关系的自认行为,要想通过无过错方举证来证明对方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是比较难的一件事情。故笔者呼吁立法者将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长期夜不归宿的过错方应负举证责任等。此外,证据中的书证、物证、加害者的自认、知情人的证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证言、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等,均可作为无过错方用来举证的手段,以解决其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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