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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异地盗窃共犯归案后可由原审法院管辖

 愁梦一场酒醒时 2019-09-18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管辖权问题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如何确定管辖权会出现较大争议。如甲、乙、丙、丁交叉结伙盗窃多次,且在多个区县间流窜作案。甲、乙、丙在A县盗窃时被抓获,三人供述了多次流窜作案的犯罪事实,A县公安机关对他们所有犯罪事实一并立案侦查,后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丁在B县参与盗窃,案发后一直在逃。对甲、乙、丙的判决生效后,丁到A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于丁在B县的盗窃犯罪,该如何确定管辖权?有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地域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交B县管辖。但笔者认为,如果丁当时被抓获,A县当然有管辖权,当甲、乙、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且判决已经生效后,丁自动归案,A县仍然有管辖权,即潜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其管辖权不因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而丧失。

  首先,潜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由原审判法院管辖,与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属地管辖并不矛盾。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但实践中案件情况极为复杂、多变,犯罪分子流窜作案、跨区域作案现象比较突出。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管辖权也规定了变通条款。如刑事诉讼法24条的“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25条的“最初受理人民法院审判”等等。对于流窜作案的案件,侦查机关通常会对全部犯罪嫌疑人和全部案件事实一并立案侦查。并案侦查、并案起诉和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是普遍做法,这些都是对属地管辖的合理解释和适用。显然,一个案件具有整体性,既然对全案具有管辖权,那么对其中的每一起案件同样具有管辖权,这也是保证该类型案件诉讼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其次,由原审法院管辖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同样的犯罪事实、同样的涉案数额等在不同地区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这既有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同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刑罚量刑幅度较大,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导致量刑幅度差别较大。因此,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由原审法院管辖是适当的,有利于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再次,原审法院管辖符合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近年来,随着各类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也越来越重。提高诉讼效率是司法机关回应社会诉求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潜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由于原侦查机关对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共同犯罪人员的供述等重要证据都已收集完毕,与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由新的侦查机关重新立案侦查、收集证据相比较,原侦查机关侦查的诉讼成本更低,诉讼效率也会有极大地提高。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最高价值取向,而诉讼效率则是正义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由原审法院管辖是实现刑事司法这一目标最高效的方式之一。

  综上所述,潜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即使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不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地,但原审法院仍然基于对共同犯罪整体案件的管辖权而具有对潜逃犯罪嫌疑人的管辖权。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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