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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songsgt 2019-09-18
    票据贴现业务(包括直贴、转贴和再贴现)是目前票据交易的主要方式。在会计实务中,买断式票据贴现按摊余成本进行会计计量,但回购式转贴现的会计处理有很大差异,各主体均以自己对准则的理解进行处理,差异很大,有必要进行研究予以明确。
    新准则实施中的3个关键
    一是资产确认。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重新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新准则”),调整了金融资产分类标准和类别。新准则基于各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3类,分别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新准则第19条的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持有该项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项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一)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很显然,回购式转贴现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该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如果按摊余成本计量则违背了新准则的要求。
    二是持有期间收益。在现行实务中,转入方在会计报告日按照合同利率计提票据利息收入,转出方则需要按照合同预提票据利息支出。
    而按照新准则,持有期收益在期末通过公允变动的方式体现在当期损益中,可不再按期计提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三是呆账准备计提。在现行实务中,转入方要在会计报告日对票据资产进行评估,如果票据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而按照新准则,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直接在当期损益中体现。
    回购式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处理
    按新准则的要求,回购式票据转贴现业务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是初始确认。作为转入方,可设置“买入返售票据”科目,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规定:“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其交易价格相等”和新准则第34条规定“公允价值通常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即初始计量时以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买入票据时,按买入价格,借记“买入返售票据”科目,贷记“存中央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作为转出方,一般设置“卖出回购票据”科目,以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卖出票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卖出回购票据”科目。
    二是后续计量。报告期期末进行票据重估时,转入方按照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借记买入返售票据价值调整类科目,贷记“买入返售票据差价收益”科目,或作相反分录。
    转出方按照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借记卖出回购票据价值调整类科目,贷记“卖出回购票据差价收益”科目,或作相反分录。
    三是终止确认。到协议规定日期返售给原签订协议单位时,转入方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债券账面余额(买入返售票据类科目和相关价值调整类科目的余额合计数)贷记“买入返售票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买入返售票据差价收益”科目。
    转出方,按账面余额(卖出回购票据类科目和相关价值调整类科目的余额合计数),借记“卖出回购票据”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卖出回购票据差价收益”科目。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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