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账务处理 1)个人负担部分 发放工资时(按个人缴纳比例,从中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代扣职工应交纳的部分) 银行存款(实际发放的金额) 2)企业负担部分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社会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事业、工伤、生育保险) 3)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单位+代扣个人应缴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总缴纳的金额) 2.税务处理 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社保缴费基数的特殊情况处理 1)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5)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6)参保职工因借调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其本人工资收入合并申报。各单位应分别核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由参保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合并扣缴。 7)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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