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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改后环委会如何顺势而为?

 周纳森 2019-09-19

当前,一些地区为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了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比如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负责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和领导。随着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的推进,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此类议事协调机构该如何顺应变化,顺势而为?

根据笔者日常工作来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设置一个统筹协调机构很有必要。从这个角度来看,尚未建立生态环保统筹协调机构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地方要结合实际进行健全完善。此外,从组织力上来说,以往一些临时性的领导小组,工作手段局限于开会、发文等,而且容易出现“热一阵、冷一阵”的现象,难以形成持久的工作氛围和效果。而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更具制度化、常态化的机构,能够更加有力地动员各方面力量协同推进生态环保工作。

具体来看,垂改后环委会的设置需重点解决三方面问题:

一是工作衔接的问题。当前,不少地方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基本落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变为市局的分局以后,不再是县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由此导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两者之间如何进行工作衔接。既不能“事随人走”,把生态环保工作全部交给分局;也不能“事无人干”,县级政府没有了抓手。实际上,很多工作比如年度生态环保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还是需要两者配合才能完成的。

因此,可以通过环委会这样一个平台来理顺工作机制。县级设立环委会以后,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如此一来,县生态环境部门就能够以环委办的身份开展相关工作。当然,这只是解决了初步的身份问题,对于在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还要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解决方法。

二是“党政同责”的问题。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由于生态环境部门属于政府序列,过去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就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定为应当由政府部门负责的事,平时疏于过问,谋划研究不多。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党委部门介入、参与到生态环保中来,比如山东、河南等地党委部门约谈大气污染防治不力的地市。

为提升党委部门担当生态环保责任的制度化、常态化水平,建议环委会实行“双主任”制,党政“一把手”均任环委会主任,同时环委会成员中也要包括党委相关部门以及下一级党委政府“一把手”,从而把“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三是“一岗双责”的问题。环委会、环委办并不是简单地给生态环境部门换个“马甲”,应当有所创新。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来看,一些部门对自身生态环保责任认识不到位,认为是替生态环境部门“扛活”,出现生态环境部门孤军奋战的现象。

对此,建议环委会在明确成员单位的同时,根据污染防治实际设立一些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避免环委办“一套班子包打天下”。比如设立水、气、土、城市、农村污染防治专委会,明确各参与部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不仅整合了过去的大气办、水办、土办等临时机构,还能够压实各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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