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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差异及关联

 法税无忧 2019-09-19

在税务征管实务中,何种情况会做《税务处理决定书》?何种情况会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如何处理,这些均是有讲究的。今天就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做简要的分析。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的分别是何种涉税违法行为?

1.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可知,《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补税等有关纳税义务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2.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可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种税务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关系

《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的一种税务法律文书。当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时,是否就必然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就必然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1.若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观之恶意,而触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被税务机关责令补缴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同时,还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应缴未缴税款50%~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同时,还会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若非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观之恶意,而是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税务机关的过失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税款,后经税务机关调查,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补缴税款的。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仅向纳税人做出《税务事项处理决定书》,而不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三、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救济程序及措施。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不服的,属于纳税争议,需复议前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于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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