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 原告在起诉时申请被告承担律师费,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一、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二、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 四、商标侵权案件 五、专利侵权案件 六、不正当竞争案件 七、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八、担保权诉讼案件 九、仲裁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拟定合同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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