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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罚、判刑后,党纪政务处分的具体程序

 治墨之剑 2019-09-19

因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后追究党纪和政务责任的程序

一、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党组织根据生效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方可给予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需要履行立案手续,办理流程跟其他普通党纪案件无异。参照党纪处分规定,政务处分也同样需要履行立案手续。只是在证据核实的过程中,可根据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采取书面核实的形式。

理由:行政处罚随意性较大,也没有引入成熟的监督和抗辩机制。因此党纪和政务处分不能根据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结果直接进行处分。应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和处罚结果作为参考,需立案审查调查后作出党纪和政务处分。

二、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不起诉决定书》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决定”。但由于《不起诉决定书》表明被不起诉人不再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党员和监察对象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

对被不起诉的党员和监察对象作出党纪和政务处分的,仍然应履行党纪和监察的立案手续。

三、生效刑事判决有罪不免刑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纪处分不需要再履行立案手续。政务处分同样可以参照。此时,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直接可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作出。证据方面只需要提取党员、监察对象主体身份资料即可,不需要再进行核实违纪事实。

理由:生效刑事判决,是由控辩审三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由人民法院经过居中裁判得到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明标准和要求远远高于党纪和政务处分程序,因此经过审判后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据,不需要再核实调查。

例外:被处分人除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违纪违法事实,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仍应履行立案手续。

四、生效刑事判决有罪并免于刑事处罚的

免于刑事处罚也是意味着不再对其刑事责任追究。似乎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需要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可不再进行立案,仍可直接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作出处分。

理由:刑事判决书定罪免罚和定罪判刑的区别,仅仅是在量刑方面的区别,对于犯罪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标准,以及审判的程序都是一样的。这里没必要再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字眼。

五、依据《刑事判决书》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具体程序

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可直接从审理程序开始:1.审理谈话---2.征求所在党组织意见、召开党支部会议表决处分事项(党纪处分的情况)---3.审理组会议后形成审理报告---4.履行审批程序后作出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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