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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谁敢不重视法定代表人?

 九居士1 2019-09-21

在公司控制权中,股权虽然很重要但是,要切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看了下面的例子,你会不会不寒而栗?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起诉,那么公司的起诉状和律师委托书中加盖公章,此时公司是否拥有起诉权?

最高法院裁定:没有!

有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某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公司几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后银行要求碱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这个碱业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代偿贷款,就以公司的名义,盖章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一审二审判决全部支持了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服之后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名称稍作修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碱业公司作为法人提起诉讼,与自然人不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本案中,碱业公司的起诉状虽加盖有公章,但该起诉行为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同意,没有经过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股东也没有请求监事会起诉法定代表人,故碱业公司起诉状上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皆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同意加盖,不能认定为是碱业公司的意思表示。碱业公司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取得不合法,“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案诉讼,其以碱业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不能认定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的起诉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驳回。综上,法定代表人再审请求成立。碱业公司的“代理人”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驳回起诉,原审予以受理错误。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碱业公司的起诉!

所以说在诉讼中当,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起诉时,法院就没有了判决的基础,碱业公司虽然打赢了一二审官司,但因为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起诉,最高法院最后只能撤销了原判决书。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文王富彦律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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