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槐城律师接到客户咨询:我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我找其他人帮忙如实代开,会构成犯罪吗?回答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院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 1 找人代开发票 被指控为犯罪 2004年,张某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张某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无骗税目的、未造成损失 不应认定为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最高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重审后,法院依法宣告张某无罪。 最高院于2018年12月将此案确定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特别强调了类案的裁判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是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如果行为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也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则不构成该罪。 回到最初客户的问题,如果找第三人如实代开,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交易款项汇入第三方账户,主观上不具有抵扣税款的目的,也没有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所以不构成犯罪。 3 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的行业属于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但是如果销售自己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然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的行业不属于上述行业,或者纳税人因自身无资格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可以直接在线上系统操作,也可以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如果线下办理,需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工本费。 需要提示的是,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2)销售免税货物的,但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情形,是不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 3、拒绝任何虚开行为。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因此当涉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普通纳税人,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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