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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网集萃6】关于诉讼规则的日期问题等两问两答

 纪法园地 2019-09-21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六期,敬请关注。

问题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是否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咨询类别:未检

咨询人:云南省曲靖市检察院 刘寅

咨询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并未规定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此要求。存在的问题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发出了法律援助通知书给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但直至案件审结期限届满,本地法律援助机构仍未指派援助律师,无法听取辩护人意见。此情况下能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解答专家杨蒙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第 185条第 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让其全面获知和理解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基本内容,包括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适用程序、救济程序、考察程序、附加义务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等,并给予一定的时间保障。必要时,可以建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其辩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在准确理解和全面权衡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因此,“应当”听取(征求)辩护人意见而非“可以”听取(征求)辩护人意见的规定是明确的。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出发,都应当在案件审查直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督促落实法律援助律师,听取辩护人意见,建议法定代理人与辩护人充分沟通,避免出现“直至案件审结期限届满,仍未指派援助律师”的情况。

问题二:关于诉讼规则的日期问题

咨询类别:案管

咨询人:广东省阳江市检察院 刘建华

咨询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49条规定,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请问三日内是不是除斥时间,是否包括节假日。

解答专家林钦荣:你好!除斥时间是民法总则上的规定,不适用于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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