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贤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转诊备案、就诊报销流程 1.备案人员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统筹区域以外(除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就医备案。 ⑴城镇职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单位内退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⑵城乡居民: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上学大学生、外出务工和双创人员。 2.备案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所有备案人员需填写《集贤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⑴城镇职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供异地居住证明;单位内退及驻外工作人员提供单位证明。 ⑵城乡居民: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异地居住证明。异地上学大学生提供入学通知书。外出务工和双创人员可通过“电话备案并微信传输提供异地居住证明”的方式进行异地备案。 ⑶以上情况,可选择到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办理,也可选择“电话备案微信传输”的方式办理。 注意事项:首次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受理后60日生效,备案一年后方可办理取消或变更备案地。 (一)申请人员范围。所需疾病在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医院检查不能确诊或确诊后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无法治疗的,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确诊治疗。 (二)申请办理程序。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外转诊治的,填写《黑龙江省集贤县转诊备案登记表》,由参保人员到医院医务科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经办人员需告知患者,无系统问题有卡患者能异地直接结算的必须异地直接结算,无社会保障卡的可到农行、工行、建行等三家银行当天办理临时卡,经办人员负责将转诊备案信息录入到系统,以便患者能够在异地直接进行结算。 (三)申请转往医院。由就诊医生根据病情填写需转往治疗的统筹地区,无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四)申请转诊时限。转诊审批手续有效期为两个月,当次有效。癌症患者只在一个医院就诊适当放宽有效期为一年,多次有效,如另换就医医院必须重新开具转诊单。因危、急诊可先转诊治疗,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⑴市域内就诊:无需办理转诊。需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 注:因系统问题或就诊医院无法异地直接的,出院后,需持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送至: Ⅰ.居民:按户籍所在地乡镇的送至乡镇卫生院,城镇居民送至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报销。 ⑵市域外一般疾病就诊:如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可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所办理的异地安置地区住院报销,可在就诊机构直接结算。如已办理转诊单,并要在异地直接结算的,需持转诊单、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如已办理转诊单,因系统问题、就诊医院无法异地直接结算的,出院后,需持转诊单、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送至: Ⅰ.居民:按户籍所在地乡镇送至乡镇卫生院,城镇居民送至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⑶市域外危、重、急就诊:如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可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所办理的异地安置地区住院报销,可在就诊机构直接结算。如未办理异地安置,患者要在异地直接结算的,需住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入院通知单到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医院办理异地结算备案。如患者不需要办理异地直接结算的或已办理异地结算登记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异地直接结算的,需持病历、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送至: Ⅰ.居民:按户籍所在地乡镇的送至乡镇卫生院,城镇居民送至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注意事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急诊、无转诊、无异地备案手续的,自行在省内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医保合规范围内费用的30%后,再按同类人员基本医疗外转诊比例和大额保险(大病保险)标准支付。个人先自付的医保合规范围内费用的30%部分,不进入城镇职工大额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险支付范畴。 三、电话及微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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