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医疗事故:灌肠直肠穿孔 (2018)辽0402民初31号 2015年6月2日,原告因患肠炎到被告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溃疡性直肠炎;2、直肠息肉高频电凝治疗术后。6月9日,被告为原告做常规中药灌肠后出现下腹部疼痛,出现血便。CT提示直肠穿孔,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出院,住院28天。出院诊断为1、溃疡性直肠炎;2、直肠息肉高频电凝治疗术后;3、直肠穿孔,腹膜炎;4、直肠左侧脓肿、盆腔积脓。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原告于2016年7月2日到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直肠脓肿,直肠周围炎症。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出院,住院22天。出院诊断为:直肠周围炎症,结缔组织病不除外。2015年7月26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于9月23日办理出院。住院59天。出院医嘱:转医大医院进一步诊治。 2015年9月22日,原告再次转至XX医院住院治疗于10月11日出院。住院19天。出院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直肠周围炎症。 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共同委托抚顺市医学会对原告,,诊治是否正确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抚顺市医学会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抚顺医鉴(2017)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中分析意见为:医方对患者溃疡性直肠炎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在对患者灌肠后出现直肠穿孔,分析原因如下:“ 患者本身有基础疾病,溃疡性直肠炎也有也有自发性穿孔的可能。医方对灌肠操作重视不够,病志中未见灌肠护理记录,在灌肠后出现直肠穿孔,考虑为医方在操作不当所致。患者直肠穿孔损害后果与医方上述过失有因果关系。” 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项损失80906.37的百分之八十即64725.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抚顺医疗事故:灌肠直肠穿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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