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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这一点,单一来源采购的实现并不难

 法律经验库 2019-09-24

实务中有人认为,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特殊且难以在普通情况下适用的政府采购形式。当前的政府采购方式中,对单一来源采购的控制较多,很多情况下缺少可以执行单一来源采购实施的合法依据。也有人认为,只有在招标活动中产生三次以上的流标才能考虑适用单一来源采购。上述认识均存在对单一来源采购错误理解的情况。

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政府采购法的上述规定仅是提出了形成上述条件的情形,但是对于形成原因及采购活动中的具体操作情形并未规定。例如,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内涵应当如何理解?何种情况下才能视为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该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该条款所述第(二)项中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其对招标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实施时,政府采购人可以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而其他采购方式的种类中显然已经包含单一来源采购。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适用单一采购来源的条件实际系黑体字所表述的要点。在操作实践中上述情形其实并不少见,政府采购人完全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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