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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族的简单历史反思

 书缘人生 2019-09-24

                       

  •                                         对宗族的简单历史反思

           作为一种历史反思,我们知道古代封建统治是皇权不下县的,既然如此,那么乡村社会如何得到治理?如何让百姓交赋纳税?如何实现征兵服役以及如何让乡村百姓服从封建统治者的统治呢?这一切原因在我看来正是让宗族不断稳固发展壮大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合法性的社会基础.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能长期存在必然有其能够让社会人在心理和思想上得到承认的说服力,而正是这些原因成就了其合法性,能随时间历史一同存在并不断往前发展,这种合法性不但使生活在底层的百姓信服,就连封建统治者也默认,甚至一定程度上公开表明允许其存在。这是一种行政体制在编之外的团体,但它却有着功不可没的作用,成为上承封建统治者下接黎民百姓并稳定底层社会秩序的主体.同时千年的历史过程也使宗族制度慢慢的成熟,逐渐成为一个完整的综合的传统基础文化体系即乡村文化体系.宗族崇尚儒家文化,以儒家思想对族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如伦理、纲常、仁、爱等。于是宗族与宗族和谐,内部族人与族人和谐,于是社会基层稳定。当然这种文化体系包含精华也有糟粕,而我们反思历史不正是去解剖这个文化体系吗?不正是去肯定其正面,否定其负面吗?而面队肯定关键还在于将其引导与现代化相适应,最终作用现代化建设,这也是我们解剖历史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现代宗族与传统宗族

            传统宗族已经成为过去的历史,虽然其影响到现代的宗族(从生产互助组织和人民公社回归到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形式的个体户产生后所复兴的宗族),但改革开放后新时期下的宗族置身于现代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条件下,已经融入和接受了许多现代化的元素和观念,从而较之传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首先当代宗族的经济基础已经由传统宗族的公共族产、族田等转化成了族人个体农户的生产与发展的资料,即其存在的物质基础已经以按平均或族内共同商定的协议摊派到族人的个体当中去了,当宗族要举行活动时,族人义不容辞的按照协议拿出人、财、物力进行支持。同时族人也不再付双重劳动了,在传统中族人除进行自家的劳动生产外还必须集体无偿的为宗族的公共族田、族山、族岭等族产进行劳动。其次在管理决策上,传统的是按照森严的等级和辈分及权威族长与家长具有独立的管理决策权,而现代已形成宗族长老(即宗族内威望辈分高的人)会议制和宗族大会,这些都体现了现代的民主决策和管理思想。同时传统的族长对族人有着严格的人生控制,可以掌握对族人的生杀大权,而现在这种人身依附和控制关系明显减弱,取而代之的是现代人的在心理和精神上的对宗族(尤其对祖先)的归属感。最后,现代意义上的宗族已经没有明显的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形式,虽然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后宗族开始再次复兴表现为续修宗祠、祖庙、族谱和寻根问祖等,但是具有实体形式的宗族组织却没有恢复,现阶段,宗族组织形式已慢慢淡化并融入族人的日常生活中,即当存在红白喜事和维护族人利益时宗族的向心力、号召里和凝聚力精神将族人紧密的团结在一起,因此这形成了一种“形散而神不散”的局面。

    〈三〉宗族与政治民主和法制

           毫无疑问,宗族的复兴冲击了基层的政治民主建设也阻碍和排斥了法律效率的触角深入农村,这也是专家所趋同一致的观点,但又片面的将宗族和黑势力、暴力反抗挂钩甚至等同在一起了,于是政府和一些专家对宗族存在较强的负面看法,主张大压和消灭。而事实上,不可否认宗族在处理与宗族之间、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和解决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甚至激化上升到偏激的暴力行为,但究其根源:一基层政府存在行政过失诸如错误的行政方式、不合理的行政决策及非法损害农民利益等;二宗族之间存在着维护本宗族和族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宗族因被迫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采取暴力冲突行为。而黑势力它是一种通过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组织或集团,在社会存在面上其本身就具有不合法性质,其日常行为活动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具有主动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而非被迫维护利益产生冲突。至于暴力反抗它包含恶意的不合理的反抗及合理的维护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利益的反抗,其涵盖内容大于宗族的暴力冲突行为所以也不能等同。因此我们要将宗族、黑势力、暴力反抗区分开来,要将宗族与政治与法律从已经搅和的绳结上解开,全面认识并正确引导宗族,让宗族成为监督政治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层力量,让宗族成为维护广大农民百姓的利益的手段方式,让宗族的强大号召力、向心力和凝聚力转换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催进农村社会进步的力量,为农民谋求幸福(主要表现为家族企业和家族集团)。同时我们应该寻求宗族与法律的和谐相处的平衡点,让广大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双重保护,当宗族调节的方式无效或达到和平解决的临界点时就应该上诉到法律上去,这样即可以解决矛盾与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有节省了法律效力深入农村解决每一个问题的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四〉城市为何不存在宗族

            宗族的起源在于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以抵御自然风险和外来侵犯,保护自我群体利益为目的而存在的,虽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尤其发展到今天,靠地缘维护宗族的存在及发展的功能是越来越弱了。那么城市里也存在着血缘关系,为什么就不存在宗族呢?一方面认为城市一般不存在共同的外来侵犯,存在的只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而这些可以靠警察和法律来解决,同时城市个人也有较强的能力去面对和解决来自各方面的风险。而在农村却不一样,农村中的个人矛盾与冲突往往上升为宗族(或家族)之间的矛盾冲突,这就需要宗族团结一致来维护族人的利益,且当农民遇到自然或社会灾害是靠个人是无法或比较困难的去解决,这也就要求族人间的相互帮助了:另一方面认为城市当中普遍存在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我主义和以私利为中心的功利主义”(参见郑晓江教授关于《生死问题研究新视野之生死哲学探讨中几个问题的思考》论文),市人普遍都以自我和自我利益为中心,且存在着一种对名、利、权等的极强欲望,他们只为生存而奔波,只为竞争而忙碌,只为满足欲望而追逐,这使得市民无暇顾及从而忽视了血缘、宗族、亲情、道德、伦理等与自己不相干或毫无利益的细节文明。正如许多人对城市的评价是除了钢筋混泥土的气息之外便是欲望和冷漠,这也是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弊端,而这恰好与宗族存在的浓浓人情味和互相关爱形成鲜明对比。最后认为城市的行政执行力度和法律的效用力度远远大于农村,市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较之农民要强。市民的行为可以得到行政规章制度和法律的约束,其利益也受到法律的较强力度的保障。但在农村行政力度取决于行政人员的态度、思想政治觉悟水平、专业行政能力等,而这些恰恰又正是基层行政人员所缺乏的,所以七折八扣使得行政力度和威慑力明显减弱,同时由于普及程度、普及资本、适用范围和农民接受能力等条件的限制使得法律在农村的存在空间很小,但农民又必须维护自身利益,农村又必须稳定,就必须存在一种机制来承担,恰好宗族也就顺理成章的充当了这一角色。

    〈总结〉

           宗族的复兴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表层的,它在一定深层次程度上折射出了传统文化的复兴尤其是宗族所崇尚的儒家文化精髓,这应该是好事,让传统与现代结合起来,让过去与现在结合起来才能创造更好的未来。

           宗族也是一种资源,我们不能将眼光定点在其过去,定点在其负面影响上,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去改造和引导它,摒弃陈旧迂腐与残酷,将有利的一面融入到社会的发展中去,为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发展能充分利用一切有用资源提供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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