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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受害方,如何起诉获得更多更有保障的赔偿?

 江中鸟6933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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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一个过去的案例:今年5月家住平湖街道的姜先生妻子在通过一个路口的时候被一辆泥头车撞倒之后身亡,肇事司机随后被交警控制,司机被交警认定为负全部责任。

不久,肇事司机被龙岗区检察院起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民事案件在龙岗法院立案之后向泥头车司机所在的公司特快专递传票,但是对方一直没有签收,法院还会发第二次特快专递,如果仍是无人签收的话就需要发布公告,就因为这些原因民事诉讼至今没有开庭。

当时深圳市管理泥头车的部门有四个:建设局、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和城市管理局。2007年深圳市公安国土等六部门也联合制定了加强泥头车管理规定,但此规定只是一个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据深圳市泥头车行业某企业负责人透露,正规的企业往往采用固定月租制司机每个月可以获得三千至五千元不等的工资,外地泥头车大多采用底薪加上按吨或者趟数计算,这就使得部分司机会采取超速或者超载的方式来得到更多的收入。

我们先来说说如何“治理泥头车”,如果要立法要注意哪些细节?

林冰律师:现状是多头管理,缺乏一个联动机制,治标不治本。如果立法我个人认为呢,要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要有一个统一协调的执法机制和一个综合的执法组织以便于执法的一个有效性;二是要促进泥头车驾驶员工会组织的建立,否则仅有代表车主和公司利益的泥头车行业协会,而不解决手握方向盘的司机的利益平衡,最终仍然无法防止事故的发生。

我们再来说说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涉事公司不签人民法院传票,能否缺席判决?

林冰律师:因为案涉到外地的单位,法院邮寄后仍然无法送达的可以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但中间要耽误六十天的公告期,经过公告,被告人不来开庭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后进行判决。

最后我们来说说受害方的家属该如何保证有效获得赔偿?

林冰律师:交通肇事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如同本案,受害人家属是可以选择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也就是在检察院对司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要求被告人也就是司机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但我在一些案件中往往不是太建议,我们认为可以直接进行民事诉讼,为什么呢?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法院不接受把保险公司和车辆登记单位也就是车主单位列为刑事附带案件中的被告,因为这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这样如果司机没有赔偿能力的话(现实往往司机没有赔偿能力是大概率事件)受害人还是另外要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这样反而造成诉讼拖累。

二、受害人家属选择尽量多的赔偿,当然是事故发生后家属的天然选择,因此受害人首先要选择赔偿标准高的法院,说到这,有人说,这还有选择的吗?当然有,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案件可以选择多个被告之一的地方法院起诉,比如可以在司机户籍(往往是深圳以外)、保险公司所在地(也会存在非深圳)、事故发生地(可能是深圳可能是外地)、车辆公司登记地(可能是全国各地),那么这就需要选择了,为什么要选择呢,难道法院不是按照一个标准来判决赔偿的吗?可以这么说,是又不是,因为法律规定是按照受诉案件所在地法院的统计局公布的各项指标来赔偿的。这么说大家就能理解了,北京、上海、深圳的各项标准标准会比广州、东莞、佛山等地高不少,广州等地又会比其他地方高不少。大概如此,有一个统计局颁发的标准。具体到今天举例的这个案件如果去车辆登记的单位所在的外地法院就肯定在赔偿标准上面会低于在事故发生地的深圳进行起诉。其次呢,选择民事诉讼会支持精神损失的赔偿,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于这个数额在深圳市有十万块钱的赔偿,其他地方大概有五万元的赔偿。第三呢,一定要起诉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以便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点大家一定能理解,司机没有支付能力是大概率事件,你找他要非常困难;而车主单位也往往没有能力支付,并且他们往往买了保险来转移风险;只有保险公司肯定具有支付能力,只要法院判决,他们肯定能够支付。

说到这里,不得不说一个残酷的现实,其实大量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协商解决的,只是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受害人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受害人不得不诉讼,这是非常遗憾的。当然这里有一些特别情况一定要注意,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里面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也就是不赔偿的条款,如果事故发生刚好和这些条款规定扯上关系,比如刹车失灵、比如驾驶员驾证不符、比如疲劳驾驶、比如年检问题、比如超载超速等等,这些保险公司拒赔就是大概率事件。这个就比较复杂,以后我会开保险法系列,今天就不展开了。

重点:造成伤残和死亡后果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事故的受害方、肇事方、车主方都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为你们提供服务,因为你们将面对专业的保险公司和专业的对方,大家只有法律的武器平等,才能有平等的谈判结果或诉讼结果,否则的话,吃亏的一定是没有聘请专业律师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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