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9月24日公开的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28号公告),对此次审查指南修改进行初步分析和评论: 本次修改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修改此前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只是更加强调以下内容: 在适用创造性评判三步法时,第二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强调需要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即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样在第三步中是判断区别技术在对比文件中所取得的效果,是否与其在本发明中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进而才能判断出现有技术是否给出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权利要求的技术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的发明点,或者说解决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问题或者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关键特征,不宜仅以说理的方式认定为公知常识,通常需要给出公知常识证据。
六、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第(2)项第1段第2句中的“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在第(2)项第3段最后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十五、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修改为: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十六、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4)项最后1段修改为: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自2014年引入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保护以来,实务中积累了一些问题,本次修改将与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的要求集中规定于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小节,并细化了以下规定: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名称应表明所应用的产品,同时,要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 明确可以简化提交产品的图片或照片,如果保护的内容只在图形用户界面,则不必提交产品的六面视图,可以只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此时需要在简要说明中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但是,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图片和照片要满足外观设计的一般要求,清楚的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要点。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名称要包含“动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但是所提交的视图一定要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并标注前后顺序,必要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变化过程。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4段和第4.3节第3段第(7)项,并增加第4.4节内容如下: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4.3 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11)项修改为: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虽然大部分申请人希望专利可以早日公开,审查从而早日获得授权,但是,有部分申请人可能希望有更多的时间去考虑是否维持该专利申请以及缴纳审查的费用,为了满足这类需求,同时节省审查资源,本次审查指南修改引入延期审查制度。 对于希望尽早获得专利授权的主体,可以申请优先审查,具体情形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因为如果实用新型已经优先审查,没有必要再浪费优先审查的资源去审查发明专利。 二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标题“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修改为“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审查的顺序”。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第8节,内容如下: 8. 审查的顺序 8.1 一般原则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启动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符合启动实审程序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一般应当按照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优先审查 对涉及国家、地方政府重点发展或鼓励的产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或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请等,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按照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依照规定处理。适用优先审查的具体情形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8.3 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8.4专利局自行启动 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本章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次修改针对专利检索的修订较多,其中很多内容可能只涉及审查员才会用到的专利检索的流程,但是,对于其中新增的专利检索策略,极力推荐大家认真学习和实践。专利检索策略部分,概括了最基础的检索思路和技巧,是审查员检索经验的宝贵总结,同时也适合专利查新检索、无效检索、FTO检索以及几乎所有类型的专利检索,只要大家不断在检索中仔细揣摩这些经验和技巧,专利检索水平一定会有质的提升。十、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2节至6.3节修改为: …… 6.3检索策略 制定检索策略通常包括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表达基本检索要素、构建检索式和调整检索策略。 在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追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6.3.1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 在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时,审查员一般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 (2)预期要检索文件的国别和年代; (3)检索时拟采用的检索字段和检索系统/数据库能够提供的功能; (4)申请人、发明人的特点。 6.3.2表达基本检索要素 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形式主要包括:分类号、关键词等。一般地,对于体现申请的主题的基本检索要素应当优先用分类号进行表达。 在用分类号表达时,通常需要根据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分类体系的特点,选择使用合适的分类体系。当选择了某一分类体系后,首先使用最准确、最下位的分类号进行检索,但如果同时存在多个非常相关的分类号,也可以一并进行检索。 在用关键词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从形式上、意义上、角度上三个层次完善关键词的表达。形式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表达的各种形式,如英文的不同词性、单复数词形、常见错误拼写形式等;意义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的各种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上下位概念等;角度上应充分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 6.3.3 构建检索式 审查员可以将同一个基本检索要素的不同表达方式构造成块,结合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检索情况,运用逻辑运算符对块进行组合构建检索式。块的组合方式包括全要素组合检索、部分要素组合检索和单要素检索。 6.3.4调整检索策略 审查员一般需要根据检索结果以及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预期方向调整检索策略。 (1)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选择 审查员需要根据掌握的现有技术和对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改变、增加或减少基本检索要素。 (2)调整检索系统/数据库 当审查员在某一检索系统/数据库中没有获得对比文件时,需要根据可以使用的检索字段和功能,以及预期对比文件的特点重新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 (3)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 审查员需要根据检索结果随时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例如,调整分类号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准确的下位组,再逐步调整到上位组,直至大组,甚至小类,也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或者利用分类表内部或之间的关联性发现新的适合的分类号;调整关键词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在形式、意义和角度三个层次调整表达。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如果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比较多,不必再罗列对比文件的所有组合方式。但是,除非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过于复杂,否则,为了便于明确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和无效的理由,建议大家还是在无效请求中对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予以列明,否则,有可能会被视为没有明确提出某种组合方式的无效理由。二十一、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5)项中的第4句话“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 修改为“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此次修改,实际上对于生物领域有一个重大修改,而且中国在这个领域的宽松可能适度领先于世界,这就是认为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对于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相关发明,具有了授权的可能性,这对于相关生物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五、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第2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1节。 将第9.1.1.2节修改第9.1.1.1节,并在段尾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将第9.1.1.3节修改为第9.1.1.2节。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此外,本次审查指南修改还涉及到分案申请、权利转移、会晤、电话讨论、补充缴费信息等流程内容,也非常值得关注,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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