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组织卖淫罪的死刑被取消。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并且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即三人以上。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组织地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纠集,是指将分散的卖淫者窜联起来进行有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 三、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竞合处理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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