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首先区别双GP以及双管理人的概念 很多管理人都会把双GP备案理解成双管理人备案。 因为大家多多少少都能听到双管理人不能备案了,协会系统不能提交了! 的确在系统界面早就已经取消了双管理人的登记。但是不代表双管理人不能登记哦。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1、双GP都为管理人以及双GP单管理人,均由管理人备案 这种情况是最正常的,目前备案也没有什么限制,只要合理说明双GP的分工即可。 在双GP中,一个为管理人另一个为机构A,机构A与管理人也是不需要存在关联关系的。 2、双GP均不为管理以及双GP单管理人,均不由管理人备案 ①GP和管理人存在股权交叉40%以及1/3以上 管理费:GP和管理人有关联也能拿管理费,但是目前协会备案通过最多的还是管理人收取; 在该模式下,至少GP1是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同时GP1需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GP2可以是已登记管理人,也可以是未登记机构,可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不担任执行事务人而仅为普通合伙人。 本架构安排的核心点在于管理人与基金相互“绑定”,管理人出资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要求: (1)GP2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当GP2同属已登记私募机构时,GP2是否应满足认缴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要求,目前存在不确定性。 (2)若GP2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需注意GP2的职责权限范围不得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事宜,否则存在“架空”GP1的嫌疑。 GP2仅可执行普通的合伙事务或非基金事务,例如工商登记、变更、聘请中介机构、监督资金流向等。 上述两种细分模式的核心点在于,管理人并未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未与基金“绑定”,为独立第三方。 来源:恒都法律研究院、宁本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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