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周正 01 非律师也能做律所合伙人了? 但是对于突破现有三大组织形式设立公司制律所的探讨已经很久了。 这两天,《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引发了律师界的强烈关注!原因很简单: 1、鼓励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2、特殊普通合伙的条件大幅度降低 第十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现律师法规定20名合伙人、1000万元资产) 3、非律师也可以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4、律师业务范围明确扩大,比如招商引资、商事及不动产登记业务 第三十四条 除诉讼和仲裁代理业务外,律师还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招商引资、商标、专利、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接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受地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只是地方性法规,但预示了律师行业的重大变革! 02 2007年,英国法律行业的剧变 在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英国法律市场面临着来自美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巨大冲击。为了适应竞争态势,2007年10月30日经过皇家御准,英格兰和威尔士通过了《法律服务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 这一法案对英国法律行业带来的影响可谓剧变,关键在于创设了两种新型律师组织: 跨行业执业组织 (Legal Disciplinary Practices,简称LDPs) & 替代性商业结构 (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简称ABS) 1、跨行业执业组织 英国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种。 《法律服务法》出台前,只有事务律师才能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仅限事务律师、注册地欧盟律师和注册地外国律师担任。 跨行业执业组织允许其他类型的律师及非律师人员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董事或律所管理人,但非律师人员比例不得超过25%,非律师合伙人持股也不得超过25%。 也就是说,出庭律师、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和其他非律师雇员都可以成为律所的合伙人。 跨行业执业组织可以视为替代性商业结构的一个过渡阶段,之后就不再批设。 2、替代性商业结构 替代性商业结构允许律师和非律师人员共同成立律师事务所。 非律师人员可以成为律所合伙人或管理人,并且允许事务所接纳外界资本。 也就是说,在替代性商业结构的律所中,可能同时存在律师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和机构非律师合伙人。 2011年10月6日起,《法律服务法》新一阶段正式实施,替代性商业结构正式开启牌照发放。这一法律因为对传统律师行业的面向社会资本的大开放,也被戏称为“乐购法”(Tesco Law)。 据外媒报道,从欧华(DLA Piper)律师事务所分立出来的律所Optima Legal此前就已经与Capita公司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Capita有权在“乐购法”10月6日生效时将借款转换为其在Optima Legal律师事务所的股份。 替代性商业结构也直接为“四大”的MDP计划打开大门。 2014年,普华永道、安永和毕马威取得了替代性商业结构牌照,而德勤则于2018年取得。 “四大”的MDP,指的是跨学科专业服务机构(Multi-disciplinary Practice,简称MDP),是将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如会计师、IT和人力资源专家等集合在一起共同为第三方客户服务。 MDP出现在美国,最早由“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倡导。“安然丑闻”之后,安达信倒闭,这种做法也被美国立法禁止。 替代性商业结构让英国成为了“四大”和资本进入法律行业的“乐土”。 03 超越法律 虽然只是地方性法规,但它也直接反映了律师行业长期以来对于自身发展的思考和突破,反映了对世界律师行业创新性探索的关注和借鉴。 正如这次《条例》所预示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正在迎来巨大的变革,迎来更多创新性的规则和实践,“边界”正在被打破。2019年11月18日的智合论坛上,来自法律界、经济学界、商界、科技界等不同领域的代表将共话“超越法律”。 我们期待第一位“非律师律所合伙人”的诞生,也期待中国律师行业更具有创新和活力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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