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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水产学术语]

 liuenk5gb 2019-10-01
海难定义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曾出现过“海难”一词,由海难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要负责理赔。这样,什么叫海难,哪些损失是由海难引起的?就成为海商法法官反复思考和分析的焦点问题。在合同和法律条文中出现这种以因果作为定义标准是很常见的事,但是人们在简单地描述“由…引起”的时候,对于这一因果关系本身的特征往往不甚了解,也不知道如何加以限定。

在1887年一年间,英国上议院审理了三宗判定损失是否为“海难”的案件,在讨论中,法官将“海难”理解为由“海”所引起的意外和事故,他们理解 perils of the sea中的of,是指这一损失必须为perils caused by sea,这样就引入了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我们先看看这三个案件:第一个是The Xantho,是船在大雾中碰撞而沉没,碰撞中对方有过失,船东依据提单中“海难免责”条款对抗货主,上诉法院认为由任何一方过失引起的碰撞不是海难,上议院推翻了这一观点(详见下面的判词)。

另一个是在航行中Inchmaree号船上轻型发动机的管道阀门被盐堵塞了,造成了气囊爆炸。船东认为这是海难,起诉保险公司索赔。法庭判定如果象船东那样不当操作,同样的事故也会发生在岸上,所以这不属于海难。

第三个是The Inchrhona号上运了一船大米,航程中老鼠把洗手间的排污管咬了一个洞,海水从中涌进来,损害了货物。托运人P主张损害赔偿,船东依据“海上的危险和意外”这一条免责条款。法庭认为海水是导致损害的近因,这属于海难。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Herschell法官在第一个案件中的判词最深入地分析了相关的问题,下面看法官判词的原文:“‘海难’(当然‘海上的危险和意外’一词的含义更广)一词的范围是哪些,这一问题在海上保险案件中比涉及提单的案件中更加常见。我想先看看涉及前者的先例,然后研究在涉及后者的案件中会对其给予什么不同的解释。

很明显,“海难”不是指投保的标的物在海上发生的任何意外损害。必须是海‘的’危难。同样,也不是所有由海作为直接原因的损失或损害都包括在这一词中。比如,并不包括由风浪所必然造成的后果,如磨损和锈蚀。必须是意外损害,而不是航程中预见必然会发生的事件。保单的目的是为可能发生的意外,而不是为必然发生的事件给予补偿。有人认为它只包括极端强烈的风浪造成的损失。我想这一解释又太狭隘了,不符合先例和一般的理解。毫无疑问,在良好天气时船舶触礁沉没,也属于‘海难’造成的损失。同样,如果一艘船撞上了另一艘,即使碰撞是由于对方的过失造成的,所产生的损失也属于这一类型……

但有人认为“海难”一词在提单中,或其他运输合同中,其意义不同于这一词语在海上保单中的意义;后者只考虑是否为近因(causa proxima)的问题,而在前者,有可能在近因之后寻找真正的或者实质的原因。正是在这一观点下,上诉法院做出了Woodley v Michell一案的判决。

种类

船舶在海上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难。海难可给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造成海难的事故种类很多,大致有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火灾、爆炸、船舶失踪,以及船舶主机和设备损坏而无法自修以致船舶失控等。发生海难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天气条件,船舶技术状态,船员技术水平和工作责任心,港口设施和管理水平等。尽管自然条件或客观原因很多,有些是属于突然性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但人为因素还是主要的。大多数事故是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和过失造成的。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海难统计标准不尽一样,如在海上保险业务上把扣船、窃贼、船员不法行为等也视为海难事故。

应急措施

发生海难事故后,难船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尽力自行抢救;情况严重确认抢救无效,且有危及人命安全或船舶有沉没危险时,应发出遇险信号求救,并迅速放下救生艇,弃船待救。在海难救助上,首先是营救遇险人员。《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规定各沿海国应设有救援中心。中国已成立了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对于难船和船上货物,需先按救助契约达成协议,然后依据救助要求进行施救。

预防措施

为保障海上船舶和人命安全,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针对发生海难的各种原因采取了一些有力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如制定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规,主要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各航运国家也制定有有关法规,如中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日本的船舶安全法、船员法等。其他有效措施有:长、中、短期天气与海况预报;建立世界性航行警告系统;加强交通管理和航道整治,使港湾设施现代化;增加和改善航标的设置;实施船舶定线通航;在一些险要水域和港口实施强迫引航;举办短期船员培训班和要求船员通过考试领取救生艇操练、海上求生、消防、医疗等四种合格证书;追究职责过失的法律责任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世界海难状况

世界海难史上,丧生人数最多的是1945德国籍客轮“威廉·古斯特洛夫号”在波罗的海被苏联潜艇击沉,乘船的难民等9000余人罹难,是世界最大海难。经济损失最大,后果最为严重的是1978年美国油船“阿马柯·卡迪兹”号在法国西北部沿海搁浅遇难,22万多吨石油流散,造成海洋大面积污染,被迫赔款达 8亿美元。随着科学的进步,船舶在结构、性能、通信导航设备等方面日益完善,但海难损失率仍没有下降趋势。

以下是民用船舶损失的海难列表:

1910年代

1912年4月14日:英国籍豪华客轮泰坦尼克号(46000吨)在北大西洋的处女航中撞上冰山沉没,1517人罹难。

1914年5月29日:往来魁北克和利物浦的加拿大籍客船爱尔兰皇后号(Empress of Ireland,14191吨)因浓雾在圣劳伦斯河河口附近和挪威籍货船Storstad(6028吨)相撞沉没,1024人死亡、失踪。

1915年5月7日:英国籍客轮露西塔尼亚号(Lusitania,31550吨)在爱尔兰南方外海被德国潜艇击沉,包括美国人在内的1198人罹难。

1940年代

1944年9月18日:日本籍客轮隼鹰丸(5000吨)在苏门答腊外海被英国潜艇击沉,约5620人罹难。

1945年1月30日:德国籍客轮“威廉·古斯特洛夫号”(Wilhelm Gustloff,25500吨)在波罗的海被苏联潜艇击沉,乘船的难民等9000余人罹难。历史上最大的海难。

1945年4月16日:德国籍客轮哥雅号(Goya,5230吨)被苏联潜艇击沉,难民等约7000人罹难。

1945年5月3日:德国籍客轮开普艾柯纳号(Cap Arcona,27500吨)被英国皇家空军用火箭、炸弹击沉,约5000余人罹难,包含许多集中营难民。

1948年12月3日:往来上海宁波的轮船江亚轮(2100吨)在长江口被国民党上海海军航空兵的轰炸机上悬挂的一枚重磅炸弹脱钩坠海炸弹坠入客轮右舷水中,被行驶中的客轮产生的引力吸向船体爆炸,超过3000人罹难。

1949年1月27日:往来上海基隆的客船太平轮(2489吨)在舟山群岛附近和货船建元号相撞,不久相继沉没,近千人罹难(一说1500余人)。

1950年代

1954年9月26日:往来日本青森和函馆的联络船洞爷丸(3898吨)由于台风而沉没,1155人罹难。

1980年代

1987年12月20日:菲律宾渡轮巴兹夫人号(Do?a Paz,2640吨)和小型油船胜利者号(Vector,640吨)在菲律宾Mindoro和Marinduque岛之间的Tablas海峡相撞起火,估计约4386人死亡、失踪。被认为是非战争时期最大的海难事故。

1990年代

1994年9月28日:瑞典籍客轮爱沙尼亚号(Estonia,21794吨)在波罗的海的恶劣天气下翻覆沉没,852人罹难。[1]

1999年11月24日;中国籍客货滚装船大舜号在烟台海域因为天气原因,装载的车辆撞击起火随后沉没,282人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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