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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或转包关系的认定是否对当事人的付款责任产生影响

 张斌律师 2019-10-01

挂靠关系或转包关系的认定是否对当事人的付款责任产生影响?实际施工人可否要求被挂靠方、转包方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5年,腾飞公司与宏观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宏观公司承建腾飞公司作为建设方的绿化景观工程,合同价款暂定1749915元。合同未注明签订日期。

同年,宏观公司与马志恒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绿化景观工程交由马志恒施工,合同约定价款2366421元。协议书未注明签订日期。

嗣后,马志恒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工期如期完工。工程验收合格后,马志恒以宏观公司的名义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报送腾飞公司,对于该《工程竣工结算书》腾飞公司未确认也一直未付款。

因此,马志恒诉至双流区法院,主张腾飞公司为发包人、宏观公司为转包人,要求腾飞公司、宏观公司支付其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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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霞律师团队接受宏观公司委托,积极应诉,主张我方当事人并非案涉工程转包人,我方系被挂靠方,在腾飞公司未支付我方工程款的情况下,我方对马志恒不承担付款责任。

后本案以原告撤诉、我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告终。

本案争议焦点
马志恒与宏观公司的法律关系为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

该争议焦点是判断宏观公司是否对马志恒承担付款责任的焦点。

根据《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负有付款责任,即若法院认定宏观公司构成转包,则马志恒有权要求宏观公司支付其剩余工程款。反之,若法院认定宏观公司与马志恒为挂靠关系,则宏观公司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情况下,宏观公司对马志恒不承担付款责任。

对于区分宏观公司系挂靠还是转包
律师观点

本案中《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749915元,而《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的工程总价却为2366421元,据此可以看出宏观公司与马志恒在案涉《工程合同》签订之前就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并且宏观公司没有通过内部承包赚取合同差价,这些事实与工程转包的法律特征并不相符。

同时,从《内部承包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案涉工程由马志恒全额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费用及债权债务均由马志恒自行承担并解决,宏观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并提供企业资质、施工等级证书等证明文件给马志恒办理施工手续,工程款由宏观公司收取后再转给马志恒,以上内容完全符合挂靠的法律特征。

对于我方律师主张马志恒与宏观公司系挂靠关系的观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除了掌握宏观公司与马志恒的法律关系,我方律师同时从《内部承包协议书》的付款约定、案涉工程未办理结算两方面入手,主张我方不仅不承担付款责任,原告马志恒也无决算依据要求腾飞公司付款。

根据案情的走向,原告马志恒权衡利弊后撤诉,后其与腾飞公司进行和解,此案以我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告终。

律师总结

团队提示:转包方和被挂靠方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可谓天壤之别。

对于被挂靠方而言,因被挂靠方并未真正提供施工,其仅仅出借了自己的资质并收取了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其并没有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实际施工人向其主张工程款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被挂靠方并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则实际施工人应根据《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对于转包人而言,实际施工人可根据《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6条之规定,要求转包人、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其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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