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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贷款融资

 财知行 2019-10-04

全球统一授信

产品说明

全球统一授信是对传统授信产品使用范围的延伸,突出功能是能够满足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融资需求。具体来说,全球统一授信就是根据企业跨境发展的需求,凭借中国银行广泛的海外机构网络,为企业境内外分支机构提供整体性融资方案。

产品特点

1.以便捷、高效的整体合作模式,使客户迅速得到全面和规范的银行整体性服务。

2.节省客户与银行的合作成本。银企整体合作,简化工作手续,提高融资效率。

3.可加大客户对自身融资和统一管理的力度。在银行的帮助下,集团总部统一控制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融资,加强对境外运营风险的管理。

适用客户

全球统一授信是为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客户量身定做的。这类客户在经营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及较强的经营能力、资金实力及技术实力,是我行重点支持的对象。

下表是在境内母公司担保的情况下,企业境外机构在当地申请贷款与使用我行全球统一授信产品对应的操作模式的对比:

申请条件

1.集团客户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的客户;

2.设立境外企业已获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

3.已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4.境外投资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

5.境外授信所支持的业务符合国家“走出去”战略、我行授信政策和企业主营业务;

6.集团为总行级重点客户,在中国银行的信用评级达到A级(含A级)以上标准;

7.提供经中国银行认可的反担保条件;

8.满足中国银行其他授信条件。

相关费用

遵照我行授信业务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业务示例

中国银行推出“全球统一授信”产品的历史较长,运作模式成熟。早在2000年,中国银行总行与某大型韩资企业集团总部签署全球统一授信服务协议。在全球统一授信服务框架下,企业在韩总部得到我行首尔分行的授信支持,在华成员企业得到我行境内分行的授信支持,而企业分布在全球各地的成员企业也可获得我行分布在全球各地的海外分行的授信支持。在此基础上,我行为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结售汇、现金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目前,我行已成为韩国大型企业集团的主要中资合作银行之一。截止2008年底,通过全球统一授信服务,我行向韩国大型企业集团提供授信支持达20亿美元,国际结算业务达100亿美元。

伴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走出去”企业境外机构的融资需求日益突出。我行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全球统一授信”产品,为国内企业对外并购、绿地投资等提供融资支持,将“全球统一授信”产品打造成为支持中国企业全球发展的有力工具。

银团贷款

产品说明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通常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

产品特点

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叙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5.银团贷款与联合贷款的区别 

项目银团贷款联合贷款
银行间关系结成统一体,通过牵头行和代理行与借款人联系各行相互独立,分别与借款人联系
贷款评审各银行以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为依据进行贷款决策各行分别收集资料,多次评审
贷款合同统一合同每家银行均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贷款条件(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统一的条件每家银行均与借款人分别谈判,贷款条件可能不同
贷款发放通过代理行、按照约定的比例统一划款分别放款,派生存款分别留在各行
贷款管理由代理行负责各行分别管理自己的贷款部份
贷款本息回收代理行负责按合同收本收息,并按放款比例划到各行指定账户各行按照自己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本付息计划,分别收本收息

币种

银团贷款以人民币为主,也可包括美元、欧元、英镑等币种。根据借款人需要,在一个银团贷款内可以使用多种货币。

期限

短期3-5年,中期7-10年,长期10-20年。

利率 

银团贷款的价格由贷款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我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和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相关费用

各项收费主要包括安排费、包销/承销费、代理费、承诺费等。

适用客户

1.借款人有长期、大额资金的贷款需求。

2.借款人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实力为大多数银行所认可。 

申请条件

1.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银团贷款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我行授信管理政策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3.借款人须经我行或其他认可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

4.借款人是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大中型企业或项目公司,借款人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在行业中有竞争优势;

5.借款人在中银集团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6.参加他行组建的银团,安排行应为具备足够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银行或国外银行。

提交材料

1.借款人以及其中外方股东、担保人有关资料;

2.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的合资或合作合同;

3.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等资料以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4.项目设备购买合同、建造合同、供销合同等;

5.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办理流程

1.中国银行客户经理关注客户的融资需求;

2.收到客户贷款信息/融资招标书;

3.与客户商讨、草拟贷款条款清单、融资结构;

4.中国银行获得银团贷款牵头行/主承销行的正式委任;

5.中国银行确认贷款金额;

6.确定银团筹组时间表、组团策略及银团邀请名单;

7.准备贷款信息备忘录,拟定组团邀请函,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邀请;

8.参与行承诺认购金额;

9.确认各银团贷款参与行的最终贷款额度;

10.就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各方达成一致;

11.签约;

12.代理行工作。

温馨提示

银团贷款主要由安排行、牵头行、经理行、参加行、代理行、协调行等成员共同组成,各个成员按照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银团成员行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安排行(牵头行);二是经理行;三是参加行。

1.安排行是指一家或一组接受客户委托筹组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通常安排行亦会包销整笔银团贷款。

2.牵头行是指包销银团贷款份额较大的银行,在经理团成员中居于最高位置。通常牵头行即是安排行。

3.经理行是指在金额较大、参加行众多的银团贷款中,由牵头行根据各家银行所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级别给予的地位,是银团组团阶段承担组团任务的银行。各经理行组成银团贷款的经理团,主要负责组织评审贷款项目和组团的可行性,与牵头行讨论贷款文件,直至贷款合同签署等工作。

4.参加行是指接受安排行邀请参加贷款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与经理团成员的区别是:认购相对较少的贷款份额,不承担任何包销责任与其他实质性筹组工作。

5.代理行是指在贷款期内,由银团成员推选及借款人同意下选定其中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代理行按照贷款协议内所列条款代表银团成员办事,负责提款、还本付息、贷后管理等贷款管理事宜,负责借款人和银团成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处理违约事件等。

6.协调行是指在牵头行中挑选出的照看整个银团贷款并承担某些银团筹组任务的银行。

7.顾问行是指在银团贷款中,面对许多银行的报价和贷款条件,为正确做出借款决策,借款人可以指定一家银行担任顾问行,向借款人提供有偿的财务咨询服务,以保证全部借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务示例

2007年,力拓集团为收购Alcal在全球筹组400亿美元银团贷款,我行是亚洲(除日本银行外)唯一以共同安排行(Lead Arranger)及包销行的身份加入此笔银团贷款的银行。这是伦敦市场上第一大银团贷款项目(世界第四大)。

2008年,印尼Indramayu电站5.92亿美元出口买方信贷银团贷款项目,该项目由我行作为协调安排行、委任安排行、代理行,18家国际活跃银行共同参与,超额认购达4.5倍。

2008年,澳洲最大的电讯运营商澳洲电讯股份有限公司(Telstra)6亿美元银团贷款项目,我行作为独家委任安排行为该客户成功筹组一笔6亿美元的银团贷款,并获得超额认购。

出口买方信贷

产品说明

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为了支持本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对外工程承包等资本性货物和服务的出口,由出口国银行在本国政府的支持下给予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的中长期融资便利。

产品功能

1.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国政府为支持本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加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本国金融机构为出口产品提供信贷,所以出口信贷又被称为“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作为政策执行者,由各国出口信贷机构(Export CreditAgencies,简称ECAs),为出口信贷提供保险、担保或直接优惠贷款。

2.优化出口商资产负债结构。由于出口买方信贷是对进口方(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的融资,出口商无需融资负债,并且有利于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加快资金周转。

3.节约进口商融资成本。一方面,扩大了进口商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出口国ECAs的主要经营目标是实现国家政策,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保险费率(或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从而致使ECA项下(保险、担保或直接融资)的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成本较一般商业贷款的融资成本低。

期限

一般不超过10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

利率

受借款人资信、借款金额、期限、担保形式等因素影响,一般以浮动利率表示,并按照外部监管部门有关贷款利率政策、我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确认。

相关费用

根据国际惯例,出口买方信贷需按照一定的费率征收管理费、承担费等相关费用。

适用客户

1.出口商为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对外工程承包等资本性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

2.借款人为我行认可的进口商、进口方银行(转贷行)或进口国法定主权级借款部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

申请条件

1.商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部分的价值,在成套设备商务合同中一般应占70%以上,在船舶、飞机商务合同中一般应占50%以上,否则要适当降低贷款额占商务合同总价的比例;

3.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不低于商务合同总价的20%,成套设备不低于商务合同总价的15%;

4.本贷款项下签订的商务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

5.本贷款项下的出口企业应根据中国银行要求,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6.满足中国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融资意向阶段

出口商在进出口双方初步洽谈业务时,或出口商参加境外投标时,与公司业务部门取得联系,向我行申请买方信贷意向函或兴趣函。同时,出口商与中国信保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填写《询保单》,申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兴趣函或意向函。中国银行根据有关资料,通过相关机构或者资信系统,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认可或修改出口商提出的融资方案。向出口商出具不具法律约束力融资兴趣函或意向函。

2.项目谈判及评审阶段

我行业务人员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助出口商和借款人进行商务合同的谈判,明确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比例、结算方式,争取在支付贷款、结算方式等与贷款的提款期、支款等条件相匹配。

3.贷款和保险协议谈判及签署阶段

4.用款阶段

出口商发送货物,按照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委托国际结算部办理托收或信用证业务,向借款人提交单据,要求借款人审核单据,并发送付款指令。所有前提条件满足后提用我行贷款。出口商定期提供出口合同进展报告,明确交货或工程进度,以及货款结算情况。

业务示例

某公司是国内著名电信设备制造商,海外市场是其重要战略市场。2009年4月,我行为该客户的境外买方——某电信运营商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得到客户好评。在全球金融市场流动性趋紧的情况下,出口买方信贷扩大了进口商的融资渠道,同时由于出口买方信贷有中国信保的保险,风险对价低,使得融资成本远低于海外市场商业贷款的成本,我行向该电信运营商提供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成为国内电信设备制造商成功获得海外订单的重要原因。去年以来,我行把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工作内容,并将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作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金融产品。

中行优势

1988年,我行叙做了国内第一笔出口买方信贷,在1994年进出口银行成立以前,我行是唯一一家经国家批准开办此业务的银行,先后为亚、非、拉、东欧等15个发展中国家的28个项目提供过出口买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一直是我行的特色优势产品,在有力地支持客户“走出去”的同时,也为我行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出口卖方信贷

产品说明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出口国为支持本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对外工程承包等资本性货物和服务的出口,由出口国银行给予出口商的中长期融资便利。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的总值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

产品特点

1.对进口商,一方面扩大了进口商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出口国ECAs的主要经营目标是实现国家政策,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保险费率(或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从而致使ECA项下(保险、担保或直接融资)的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成本较一般商业贷款的融资成本低。

2.较出口买方信贷而言,贷款人与出口商都在同一国度,操作比较方便。

币种

出口卖方信贷的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美元。

期限

自签定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宽限期)。

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客户

出口卖方信贷的对象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凡出口成套设备、船舶等及其他机电产品合同金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并采用一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申请条件

1.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能落实可靠的还款保证并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

2.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法定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有已生效的合同;

3.出口项目经济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4.合同的商务条款在签约前征得中国银行认可;

5.进口商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6.出口合同原则上应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7借款企业原则上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8.如果借款人申请了外汇贷款,则借款人必须落实相应的外汇还款来源。

提交材料

1.借款申请书(写明企业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币别、期限、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还款计划等);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和借款授权书;初次借款的企业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和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

2.企业经年审的营业执照;近三年经年审的财务报表和贷款卡;

3.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书(包括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所需的批准文件);

4.有关商务合同副本(含出口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和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合同);

5.项目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6.进口方银行出具的延付保证(即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保函);

7.保险机构承诺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意向书及借款人同意将出口信用险项下赔付款优先用于还贷的证明;

8.担保的有关资料(包括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评估报告等,以及保证人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复印件及担保意向书等);

9.中国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项目融资

产品说明

项目融资即项目的发起人(即股东)为经营项目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筹借贷款,以项目公司本身的现金流量和全部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并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该融资方式一般应用于发电设施、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铁路、机场、城市供水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基础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建设项目。

项目融资可以按追索权划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产品功能

1.实现融资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通常情况下,在设计项目融资产品时,项目发起人除了向项目公司注入一定股本外,不以自身的资产来保证贷款的清偿,因此,发起人将有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资源去投资其它项目。

2.实现表外融资。如果项目发起人直接从银行贷款,则会增加负债比率,恶化部分财务指标,从而增大未来融资成本。相比之下,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只要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份不超过一定比例,项目公司的融资就不会反映在项目发起人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

3.享受税务优惠的好处。项目融资允许高水平的负债结构,由于贷款利息的“抵税”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资本结构的优化和资本成本的降低。

利率

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地区、股东情况、贷款币种等具体情况而定。

期限

项目融资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大都为中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长期(五年以上),且大部份采取分期偿还和浮动利率。

收费标准

项目融资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双方通过合同确定。

适用客户

凡是能够取得可靠的现金流并且对银行有吸引力的项目,都可以通过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使用项目融资产品的企业通常处于行业垄断地位,并且具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主要集中于以下领域:能源开发项目、石油管道、炼油厂项目、矿藏资源开采项目、收费公路项目、污水处理项目、通讯设施项目。

申请条件

1.项目本身已经经过政府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立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引进国外技术、设备、专利等已经政府经贸部门批准;

4.项目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有稳定的来源,并能够签订原料供货合同或意向书;

5.项目公司能够向贷款人提供完工担保、基建成本超支安排,同意将保险权益转让贷款人,同意将项目的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固定资产抵押给贷款人,同意将项目的收益质押给贷款人。项目股东同意将各自的股权质押给贷款人;

6.项目产品销售渠道畅通,最好有“照付不议”产品购销合同;

7.项目产品经预测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

8.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用地已经落实。项目建设以及生产所需的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已经落实。

提交材料

1.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有关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合资合同和章程及有关批复;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贷款卡;

11.关于“照付不议”购销合同、原料供应合同、完工担保、成本超支安排、保险权益转让、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固定资产抵押、项目的收益权质押、项目股东股权质押等意向性文件。

办理流程

1.项目公司向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门提出项目融资贷款的需求。

2.我行与项目公司就"照付不议"购销合同、原料供应合同、完工担保、成本超支安排、保险权益转让、项目融资抵押、项目的收益权质押、项目股东股权质押等各项融资条件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我行按照贷款审批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

4.项目贷款获得批准后,项目公司与我行就全部融资协议文本进行磋商。

5.签署协议并提取贷款。

温馨提示

1.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本身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2.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项目融资。

3.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 

 项目融资传统公司融资
贷款对象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
追索性质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完全追索
还款来源项目投产后的收益
及项目本身的资产
项目发起人所有
资产及其收益
担保结构担保结构复杂单一担保结构
成本

业务示例

安哥拉18区块项目总投资45亿美元,其中中资所占份额为22.5亿美元。2006年,为解决资金需求,某国内企业对该项目筹组融资,总额14亿美元。中国银行等13家中外资银行参与了该笔融资。

该项目融资在融资关闭后先后荣获2006年欧洲-中东-非洲最佳油气融资项目奖(EMEA Oil and Gas Deal of the Year 2006,Project Finance International)和2006非洲最佳油气融资项目奖(Africa Oil and Gas Deal of the Year 2006, Euro Money)两项大奖。

现汇贷款

产品说明

现汇贷款是银行以自主筹措的外汇向企业发放的贷款。现汇贷款币种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五种货币。

产品特点

1.现汇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客户外汇资金融资需求,用途广泛,既可以满足企业流动资金方面的需求,也可以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

2.根据客户的需要,贷款利率可以采用浮动利率,也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根据客户的要求,可以将现汇贷款的浮动利率掉期为固定利率。

3.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银行的买方信贷相比,我行提供的现汇贷款用途更广泛,可以帮助客户从国外采购设备和材料。

币种

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五种货币

利率

贷款利率可以采用浮动利率,也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根据您的要求,我行可以将现汇贷款的浮动利率掉期为固定利率。

相关费用

现汇贷款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适用客户

现汇贷款只对企业发放,凡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均可以申请现汇贷款。

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借款用途必须正当合理,具有经济效益;

3.借款人应有相应的外汇资金来源,如借款人没有外汇收入,则应有外汇管理部门同意购汇还贷的证明文件;

4.符合中国银行其他有关贷款规定要求。

提交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开户资料;

3.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4.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6.贷款卡;

7.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办理流程

1.与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对于使用现汇贷款的企业,客户经理按照我行信用评级及贷款准入相关规定进行借款人准入资格的审查。

2.贷前调查。客户经理针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抵(质)押物的情况,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进行详细的贷款调查,特别是从贷款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3.贷款审查/审批。贷款的发放使用和贷后管理。

授信额度

产品说明

授信额度是指中国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灵活便捷、可循环使用的授信产品,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

授信额度安排灵活,总授信额度可细分为贷款额度、开立信用证额度、出口押汇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等分项额度。授信额度适用于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授信业务,其中开立保函额度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

产品特点

1.为企业短期财务安排提供便利。由于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因此变得更加明确和有条理,不必为经常性业务特别安排资金。

2.满足企业基本融资需求。授信额度按贷款、信用证和保函等多种授信业务品种设定了单项的额度,基本覆盖了客户主要的融资需求。经银行同意,其中各单项产品的额度可相互调剂使用,交叉互换,提高了额度的利用率。

3.简化企业授信审批手续。客户获得授信额度后,将根据协议的规定,自行决定额度使用方式和履约时间,无须逐笔逐项报授信银行审批,避免了单笔授信审批时须履行的资信调查、担保落实等手续。

4.授信额度与现有授信产品的区别 

 授信额度单项授信产品
服务
范围
多种授信产品组合,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便利。只注重客户某一方面的融资需求,提供单项服务。
权利
行使
客户对选择单项或多个授信品种有相当的自主使用权,且手续简便。单项授信需具体判断客户资格,手续繁琐。
调剂
额度
各单项产品的额度可相互调剂使用,提高额度使用率。逐笔对应相关业务,约束性强。

期限

短期授信业务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开证、保函、押汇等,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

担保

授信额度采用信用放款或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应采用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覆盖额度项下各授信全部的风险。

利率

授信额度的利率按照分项额度有不同的划分。

相关费用

为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所提取的费用。

适用客户

凡属于中国银行授信对象的独立企业法人客户均可按规定核定授信额度。

申请条件

1.客户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中国银行授信管理政策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2.客户须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大中型制造类企业、进出口企业、商业企业或合资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在行业中有竞争优势;

3.客户在中行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历史记录良好;

4.客户业务经营特点与授信额度操作模式相符,且业务进展能够得到我行全面有效监督;

5.客户担保方式满足我行要求。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贷款卡;

3.企业财务报表及中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授信额度业务发起阶段

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经理接受客户授信额度申请,开展资信调查。在此阶段,公司业务部门将执行以下方面的程序:

(1)按照我行客户评级及准入标准进行客户资格审查。

(2)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和信息,包括关于授信额度报批的请示、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贷款证、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收集保证人的营业执照、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抵押(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上报单位对抵押(质押)物的核查报告。

(4)起草授信额度协议,如借款人(或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5)编写授信额度评审报告。

2.授信额度执行协议阶段

授信额度评审报告经风险管理部或相应程序批准后,授信额度进入执行阶段。

企业发债担保

产品说明

企业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是指中国银行利用自身的良好信誉,为企业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出具担保函,为债券到期本金、利息的及时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金融服务产品。

种类

我行企业债担保分为部分担保和全额担保。

适用客户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客户;

2.获有权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

3.资信状况符合我行的要求;

4.能够应要求提供我行认可的反担保条件;

5.能够满足我行的其他授信条件。

提交材料

1.基本材料。如企业注册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等;

2.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批复;

3.有权部门对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准文件;

4.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程序

1.客户提供所申请业务的具体资料;

2.我行进行审核;

3.批准后,客户与我行签署有关协议。

收费标准

发债担保费由客户与我行通过协议确定。

飞机融资性租赁担保

产品说明

飞机融资性租赁担保主要指我行对美国和欧洲出口信贷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为主、辅以部份商业银行贷款的典型融资结构的飞机融资性租赁业务提供的担保业务。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飞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航空公司)选定飞机,享有飞机所有权,并将飞机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按市场或固定价格优先购买。

飞机融资性租赁的形式

美国模式:美国进出口机构担保的出口信贷加一般商业银行贷款;

欧洲模式:无论是出口信贷部份还是商业贷款部份,均由公司业务部委托国际结算部门开立保函。

产品特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租赁的分类,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即全部风险与报酬都由出租人转移到了承租人,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均为经营租赁。

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租金。

3.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而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属于资产负债表内的科目,租赁设备应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因此是由承租人对设备计提折旧的。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过时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5.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人。

6.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7.不可解约性。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产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提高租金。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8.飞机租赁业务金额大、期限长。

9.飞机融资性租赁业务与其他飞机融资业务的比较 

业务
类型
比较
飞机融资性租赁担保我行对美国和欧洲出口信代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为主、辅以部份商业银行贷款的典型融资结构的飞机融资性租赁业务提供的担保业务。
飞机经营性租赁担保我行向出租人出具租金偿付保函,无条件、不可撤职消地保证航空公司按时足额支付飞机经营租赁租金,并在航空公司无力支付租金时,按照出租人要求进行赔偿。
飞机直接融资航空公司通过向我行申请融资,直接用于向飞机制造公司购买所需型号飞机,并拥有飞机的产权的一种融资业务。
飞机预付款融资航空公司通过向我行申请融资,用于向飞机制造公司支付购买所需型号飞机前预付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飞机售后回租国内飞机租赁公司(出租人)向我行申请融资,用于向国内航空公司(承租人)购买其拥有产权、可自由处置的飞机后,将飞机返租给原航空公司,利用租金收入偿还我行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相关费用

担保费:根据承租人与担保人签署的协议,双方约定担保费率。

适用客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空公司。

申请条件

如果您需要申请飞机租赁融资担保时,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企业营业执照;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3.国家计委批准同意以租赁方式引进飞机的文件;

4.经营情况正常,经济效益显著,有能力保证按时偿还租金;

5.与出租人签署飞机融资租赁协议。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就租赁引进的飞机项目向公司业务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飞机型号、架数、金额、交机时间及公司业务部要求的其他内容,并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①国家计委批准以租赁方式引进飞机的文件;

②民航总局调拨飞机给航空公司的文件;

③申请人情况介绍;

④申请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⑤引进飞机的财务测算;

⑥国内反担保单位对本行提供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承诺;

⑦足以说明国内反担保单位经济实力的文件,如反担保单位的情况介绍、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

⑧融资结构介绍(融资租赁方式)或租赁结构介绍(经营租赁);

⑨有关租赁飞机融资安排人的介绍(融资租赁方式)。

2.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为控制融资成本,公司业务部可派员参加每架飞机融资方案的选择、融资安排、保函条款谈判等;

3.上述工作完成后,即可开始对项目进行审查。

业务流程

1.航空公司与飞机制造公司签署购机协议(PURCHASE AGREEMENT);

2.航空公司或融资人在某免税岛注册设立SPC,并将购机协议转让给SPC;

3.融资人按照购机协议中的价格向SPC提供全额融资,一般是由欧、美出口信贷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出口信贷(80%--85%),辅以部份商业银行贷款组成的银团贷款;

4.SPC向飞机制造公司支付全额购机款,取得飞机所有权。同时,SPC将飞机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为第一抵押权人;

5.SPC作为出租人,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双方签署飞机租赁协议(LEASE AGREEMENT);

6.根据承租人的申请,中国的银行(同时作为担保人)出具以SPC(同时作为出租人)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消的租金支付保函,保证在航空公司(同时作为承租人)无法按照支付租金的时候,担保人将承担付款责任;

7.根据融资人的要求,出租人将担保人出具的租金支付保函项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融资人,融资人成为担保人出具的租金支付保函的第一受益人;

8.承租人与担保人签署补偿协议,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提供担保人可接受的国内反担保;

9.融资人与担保人签署代位求补偿协议(SUBROGATION AGREEMENT),协议中规定担保人在承租人违约并对外赔付后,将获得原融资人在融资、抵押等协议项下的全部权益,也就是说担保人将替代债权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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