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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广林:英国版的从“蛮族”王权到封建王权

 地瓜5gbq29yd5l 2019-10-05
摘要:英国的封建王权具有明显的“先天不足”的局限性。由于“结胎”于日耳曼部落之母体内,不久又开始型塑于军事征服之中,国家体制极其粗陋与疏简,国王欲有效统治殊为不易。在此情况下,含蕴原始军事民主制遗风的“法治”传统、包纳原始性“契约”的封建习惯,以及具有自身信仰、权益追求的教会神权,都必然会对国王权威构成某种程度的限制。

五至十一世纪,英国经历了从“蛮族”王权向封建王权嬗变的政治史历程。在此之前,罗马帝国曾征服不列颠的土著居民凯尔特人(Celts),但罗马皇权对不列颠近四百年的控制实为临时性的军事占领,而非制度性的统治,并未埋下日后英国王权发轫的历史根脉。五世纪初,在罗马军团撤离后,随着日尔曼民族大迁徙浪潮的涌动,日尔曼人的分支盎格鲁人、撒克逊人与裘特人等,纷纷从大陆侵入并征服不列颠,建立一些小王国,其原始部落联盟由此转化为新兴的“蛮族”王权。此后,又经过不断的相互兼并战争,在七世纪初形成了诺森伯里亚、麦西亚、东盎格里亚、埃塞克斯、肯特、苏塞克斯、威塞克斯等七个较大的王国。

由于直接脱胎于原始部落,新兴的盎格鲁—撒克逊“蛮族”王权尚还孱弱,很大程度上受到日耳曼原始军事民主制传统的制约。其时,国王仍被视为部落共同体的一员,其主要职责是指挥人马开疆拓土。有史家就指出,“在英格兰,从500至1000年的时期中,国王基本上是一个战争领袖”①。同时,国王受到部落习惯法的限制。这种含蕴着原始民主观念的“法律”,乃通过记忆世代传承, “法律是被发现的、公布的、‘找到的’,而不是被制定的”②。由此,国王在制定“新法”时要派人去各地搜集已有“法律”,在贵族会议上加以讨论、整理与增减,然后颁布。由于国王不能单独立法,“法律”是“找到”的与集体共同议定的,那么,“法律”权威当然高于国王的权威,国王理应遵守“法律”。因此,“王在法下”、“法大于王”的观念也就普遍流行。

盎格鲁-撒克逊国王与“贤者”们

与之相应,由贵族组成的“贤人会议”(witan)不仅束缚国王的意志,对王权统治形成有力扼制,而且也有权通过“选举”决定国王的废、立,有时甚至采取措施加害于王。757年,威塞克斯的“贤人会议”就以“行为不公正”为由,罢免了国王西吉贝尔赫特。774年,诺森伯里亚国王阿尔赫雷德遭到贵族废黜流放。786年,威塞克斯图王吉勒沃尔夫又为贵族所杀。

然而,社会统治秩序的建构离不开国王,也必须在王权的主导下进行。因此,随着时代的变化,“蛮族”王权呈现出日益增强的态势。基督教的传入及其“王权神授”思想的流播,为国王披上了“神命”权威的光环。在兼并战争中开启的封建化进程,则为王权提供了发展的社会基础。自八世纪开始,接受国王土地分封并为之服军役的封建贵族阶层格塞特(gesith)、塞恩(thegn)相继出现,高级教士也因分封而成为贵族,自由农民则纷纷破产,依附于贵族领主。封建化带来的人身依附关系,对日耳曼的部落传统是一个有力的消解,随之形成的领主司法权,成为王权地方统治秩序的稳定器,王权也由之开始蒙上“封建”色彩。在这样的格局下,王权不断突破原始军事民主制的桎梏而逐步强化。与此相应,国王的政治统一意识也逐渐增强。“七国时代”的国王,往往带有狭隘的区域性部落意识,自称“肯特国王”、“麦西亚国王”等。随着王国势力范围的扩张,“蛮族”国王开始萌发政治大一统的观念。

829年,威塞克斯国王爱格伯特(802-839年)扫平群雄,建立统一王国,并以英格兰(意即盎格鲁人居住的土地)一词冠之。此后,国王甚至常常使用“不列颠国王”(Rex Britanniae)、“不列颠君主”(Imperator Britanniae)等称谓③。这种政治大一统的观念更借助于战争不断流播。在当时,战争无疑是国王大一统公共权威的催化剂。战争不仅结束分裂割据,实现王国的政治统一,而且有助于消解部落民主制的传统,通过国王的军事声威来奠定其政治权威。著名的阿尔弗雷“大帝”在位期间(871-899年),其大一统的权威,就因其对入侵丹麦人的有力战争得到进一步强化。而丹麦人1016年征服英国、建立“卡纽特帝国”(1016-1042年)的统治,亦是如此。

《英王家谱纪》中对埃格伯特的虚构描写,一份晚于13世纪的手稿,现藏于不列颠博物馆。

在上述态势下,“蛮族”王权逐渐摆脱原始军事民主制残余的羁绊,树立起的对王国的公共政治权威,开始了向封建王权的历史嬗变。国王不仅获得神命“君主”的政治身份与地位,实施王位世袭制,而且实施立法、维护统治秩序。同时,国王实际操控了立法、司法权,拥有行政、财政与军事大权。十世纪末,王权开始向全国征收捐税,其中最主要的是“丹麦金”,尔后成为按土地征调的固定税收,被认为是“西欧最早的一种国税”④。国王还拥有封建臣属的部队和地方民团(fyrd)等武装。国王有关维护“王之和平”的规定,具有普遍的公法效力,违背者将受到惩罚,私家领主司法权也须受此限制。国王还控制高级教职的选任,干预宗教会议,“教务成为国家政务的重要部分”⑤。同时,国王还将“贤人会议”(witan)变为为王提供建议的御前会议,组建以私家内府(household)为核心的王廷作为国家行政中枢,内府臣仆兼理各种政务。在地方,国王则创设威塞克斯、东盎格里亚、麦西亚、诺森布里亚等伯爵领,以其心腹作为伯爵(earl)掌控地方,其下则建郡与百户区两级行政单位,设郡守、百户长。由此,从王国的中央到地方,“所有的公共权威实际上最终来自于王权”⑥。

十一世纪中期的“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直接促成了英国封建王权的正式确立。征服者所来自的英吉利海峡对岸的诺曼底公爵领,系911年南侵的诺曼人迫使法兰西国王分封而建立。自那时始,诺曼人迅速步入封建化轨道,形成了以服骑士役为土地占有条件的封建军事封土制⑦。“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就任公爵(Duke)期间,即在教、俗贵族支持下建立强大的世袭的封建宗主政权,派遣伯爵和子爵镇守地方。尽管他仍然是法王名义上的封臣,但实际上却常与法王分庭抗礼,兵戎相见。随着势力的日益扩展,他征服英格兰的政治野心愈加膨胀。他的这一渴求自有历史渊源。“卡纽特帝国”期间,流亡到诺曼底的英国王室与公爵联姻,就埋下了日后其要求获得英国王位的种子。

此外,局势也有利于他实现自己的抱负。1041年“卡纽特帝国”崩溃后,英国王子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回国获得王位,但因大贵族专权而难断朝纲,权臣之间也内斗不断,为诺曼人入主提供可乘之机。1066年1月,爱德华王去世,威塞克斯伯爵哈罗德伯爵被御前会议“推选”为王。早有准备的威廉公爵见时机成熟,即以哈罗德“篡位”和自己是王位合法继承人为由,组织约有7000人的骁勇善战、兵器精良的军队,于8月渡过英吉利海峡进攻英国。继10月在哈斯丁斯战役杀死英王哈罗德后,又经过约5年的征战,至1071年全面征服了英国。

征服者威廉入侵英格兰

为了将军事征服转化为牢固的政治秩序,征服者威廉在教、俗贵族的支持下,将旧英王国的政治遗产和诺曼底公爵的统治方式加以调适与整合,着手建构强大的封建王权。他强调自己继承英国王位的血统权利,并让教会为其涂油加冕而成为“神命”的英王威廉一世,确立起神圣至尊的政治身份与权威。同时,他借鉴大陆的封建制,对臣属进行大规模土地分封,使之成为国王的总封臣(Tenants in chief)。这些受封贵族须效忠国王,为王提供骑士役、协助金与出谋划策等,如违背封建义务,则要被没收地产乃至遭到审判。总封臣之下还有次级封臣和骑士,皆通过土地分封而形成统属、依附关系。这样,以威廉王为封建宗主、以土地的层层分授和占有为基础、以封君封臣关系为纽带的封建等级制度形成,贵族向王总共提供约5000名骑士服役。

值得注意的是,威廉王的土地分封是借助强大军事权威而逐步实施的,因而有利于国王政治集权。在分封中,王室拥有的地产超过了任何总封臣,全国耕地总面积约1/5多属于国王,约1/4多属于教会,约1/2多属于世俗贵族。荒山森林区亦收归王室所占有⑧。此外,约有180名总封臣的大地产并不集中在一处,而是分散于各地。约有20个总封臣的地产分散在10个以上的郡,有的甚至分散在20个郡,与王领地产相互间杂。这种相互分割交错的地产占有格局,使贵族难以迅速积聚力量对抗王权,而且能以开阔的视野关注其在广大地区的权益,由此而渴求社会秩序稳定与参与王国政务。这无疑有利于国王对地方的掌控,“极大促进了国家统一,促进了王权的增长”⑨。

为了防止封建政治离心倾向的滋长,威廉一世还打破欧洲大陆通行的“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一封君统辖封臣的原则,于1086年8月在索尔兹伯里召开誓忠会,让所有等级封臣到会向其宣誓效忠,由此确立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的原则,从而打破封建“居间”权力对王权实施的阻隔,成为直接控制各级封臣的最高封君。同时,威廉王还派遣官吏奔赴英国各郡严格调查臣民的土地、收入与财产,载案入册,编纂成所谓的《未日审判书》,作为征调税物的依据。通过这些措施,威廉王取得对王国所有臣民的土地财产乃至人身的支配权,为封建王权的确立奠定了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

在推行封建制过程中,威廉一世借鉴旧英王国和诺曼公爵领的统治经验,建构起封建王权的政治制度。在中央,威廉一世既是英国国王,又兼诺曼底公爵,集王国君权与封建宗主权于一身。为有效实现王国的“跨海而治”,在中央以其私家内府为核心组建了王廷,每年举行三次王廷大会议,让教、俗大贵族以王之封臣的身份出席,议决王国大政。此外,国王与常伴王廷巡游之贵族、宠臣心腹,讨论国政,作出决策,形成所谓的“小会议”这一经常性决策机构。王廷会议几乎完全成了王的御用工具,但为争取封建贵族支持,国王有时也采纳他们的建议。此外,还设“摄政”一职在王廷巡游时代表国王统治,设中书令负责王廷文件的草拟与发布,让宫室长和司宫等私臣兼作国家官吏负责财政,让王廷兼作王国的最高法庭来行使司法权,审判臣民的重大刑事案件乃至封臣的反叛要案。

贝叶挂毯中的威廉。在黑斯廷斯战役中他掀开头盔,表示自己仍然活着。

在地方,于沿边重要地区分设伯爵镇守,“一个伯爵领基本上是一个人的封地”⑩,伯爵只负有卫国御敌的重任,不得干预地方政务。在地方行政上,威廉王仍袭设郡制,但让郡守直接听命于国王,成为主政一郡的“纯粹的王之官员”⑪,郡以下仍设百户区制治理。随着土地分封,许多百户区渐落入封建领主私家之手,但也要执行郡守颁布的政令。百户区下的单位为村,推行保甲式的十户制,各户互保守法,一人犯罪诸家受罚。

威廉一世建构的英国王权,被视为西欧“第一个和最完善的封建王权典型”⑫,带有国家公权与封建私权合一的鲜明特征:国王具有“一国之君”与“封建宗主”之双重政治身份与权威,国家公权与封建私权融为一体,具备了国王集权的必要条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中国古代皇权大一统的政治目标,从表面上看被威廉一世所实现。然而在事实上,英国的封建王权具有明显的“先天不足”的局限性。由于“结胎”于日耳曼部落之母体内,不久又开始型塑于军事征服之中,国家体制极其粗陋与疏简,国王欲有效统治殊为不易。在此情况下,含蕴原始军事民主制遗风的“法治”传统、包纳原始性“契约”的封建习惯,以及具有自身信仰、权益追求的教会神权,都必然会对国王权威构成某种程度的限制。因此,尽管威廉王尚能依赖军事征服后盾和长期形成的个人强权来主宰王国,然而如何巩固和发展封建王权,必定是日后英王所面临的治国安邦难题。

注释

① F.Barlow, The Norman Conquest and Beyond, London, Hambledon,1983, p.2

②N.Zacour, An Introduction to Medieval Institutions, London, Macmillan, 1977,p. 123

③B.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1980, p41

④D.C.Douglas, William the Conqueror,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9, p. 253

⑤F. M. Stenton, Anglo-Saxon England,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43,p.546

⑥H.R. Loyn, The Governance of Anglo-Saxon England, London, Edward Arnold,1984,p.130

⑦Ibid. p.144

⑧J.B.Bury.et al, The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25,pp.507-511

W.S.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1, London, Methuen & Company,1923, p.177
⑩ F.M.Stenton, The First Century of English Feudalism, Press of Oxford University, 1954, p.227
⑪  
R. A. Brown, The Normans and the Norman Conquest, New York, Thomas Y. Crowell Company. 1969,p.214
⑫ 
H.W.C.Davis, England under the Normans and Angevins 1066-1272, London, Hardpress Publishing,1928,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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