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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审判并且在执行阶段的案件,有新的发现和证据能否申请重审?有什么依据?

 yc_11fi 2019-10-06

按题目描述情况,无法判断本案件属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哪一类。回答此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人将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讼诉法相关规定回答此问题。

一、若本案为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具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案件当事人新发现和证据能证明案件审判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例如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发现被抚养子女非婚生子女,被执行人提交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足以推翻原抚养费判决,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判断新的发现和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也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二、若本案为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新的发现和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重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新的证据应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比如一名高一新生在校园冲突中造成同学轻伤,因受伤学生家长强烈要求追究打人学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打人学生依法定罪判刑,判决生效后学生亲生父母获悉孩子被判刑消息,向检察院提供打人学生亲子鉴定报告和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学生户籍登记父母为养父母,办理户籍登记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是伪造的,打人学生案发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提起撤销判决抗诉。

三、若本案为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例一,当事人起诉市政府房屋征收行为违法,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房屋进入强制被拆迁阶段时原告获得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历年遥感照片,照片可以证明自己房屋属于历史遗留违建,不属于拆迁公告后抢建的违章建筑,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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